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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25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别因“万人皆曰可杀”而坐实药家鑫死刑

杨 涛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25日   02 版)

    3月23日,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安音乐学院等400余名大学生旁听。民事诉讼起诉书中,受害人家属索赔53万余元。(《京华时报》3月24日)

    值得关注的是,500名旁听公民收到了法院发的一份特殊问卷,上面除了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我不知道这些旁听公民对应否判处药家鑫死刑并立即执行持何种态度,但我知道,网上留言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药家鑫不是赶紧救死扶伤,而是持刀杀害受伤者,这种行为已沦落到道德底线之下,令人发指,其激发公愤很容易理解,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严惩也是必须的。但是否可以因为“万人皆曰可杀”就坐实药家鑫的死刑呢?我以为必须慎重。

    首先,尽管药家鑫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情节严重,但他也存在从轻情节。一是作案后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一起偶然突发事件,是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比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要轻。即使要判处药家鑫死刑,也应考虑到这些从轻情节。

    其次,从死刑适用来看,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公布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条也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目前,我国也在控制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就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药家鑫的犯罪情节严重,但毕竟是激情犯罪,并且其特殊家庭的教育背景导致其性格缺陷,他算不算“罪行极其严重”,是不是不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就无法达到社会预防的目的,这些都值得慎重考虑。

    最后,司法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必须受到民意制约也值得考虑。在现代社会,民意深刻地影响到立法、执法和司法,司法活动不考虑到民意是不可思议的。但法官的审判却不能完全被民意牵着鼻子走,因为民意和舆论可能是一时兴起,民意也可能受了环境影响而多变,民意可以作为法官审判和量刑的参考依据之一,但法官仍然必须遵守法律,考虑到案件本身的情形和刑罚目的,由此作出独立判断。具体到药家鑫案,西安中院发放问卷,征求旁听者意见,其兼听则明是理智的,但倘若将民意作为量刑的最重要砝码,在“万人皆曰可杀”之下,就判处药家鑫死刑,则值得商榷。

    在“万人皆曰可杀”的情形下,法官更应头脑清醒,恪守法律,权衡利弊,作出能经受历史检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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