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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25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湖南省建设厅介入调查 株洲市中院纠错

夏 亮 本报记者 洪克非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25日   07 版)

    对轰动一时的房产商状告自己不够预售条件而毁约的株洲市汉华售楼事件(本报2011年2月25日曾报道),湖南省建设厅已介入调查。

    2007年至2008年间,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一批株洲市民以VIP客户认购书、内部定购合同、商铺预购合同等方式签订购买协议,在楼盘尚未动工之际就套取预付款数千万元。然而,在楼盘在建并获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商却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以自己当时不具备签订预约合同的法定条件为由,要求判定合同无效。

    2010年11月3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对汉华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7日内改正且退回违规收取的待售商铺与住宅的预订款,罚款两万元。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遭到了购房者的质疑。

    2011年1月17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并称:经调查核实,该处罚决定部分内容与汉华公司在该处罚决定作出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事实不相适应,经研究,特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杨晓斌、执法监督大队负责人陈琪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当事人和媒体指责房产局帮开发商毁约炒房之事纯属误解,因为在这类纠纷中,房产局的立场是要查出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罚,同时又不能让这个楼盘无法销售,变成烂尾楼。“现在我们在等省建设厅的处理意见再作处理,省建设厅已经介入调查。”

    同时,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意识到之前的门面解冻当予纠错。

    根据购房者丁、赵夫妇的申请,2010年9月19日,株洲市中院裁定对汉华国际商业城一楼临街建设路北起第4-5、6-7号门面予以查封。然而,不到3个月,株洲市中院又根据汉华公司的申请,解除对上述门面的查封,换之以查封地下车库。正是由于法院的解冻,致使丁、赵夫妇原来预购的门面被他人买走。丁称,法院的这一做法事实上为开发商完成解约提供了条件。

    2011年1月24日,株洲市中院再次查封了汉华国际商业城的两个门面,查封期限为1年。3月13日下午,株洲市中院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现在法院正在做调解工作。

    此案已引起湖南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欧爱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反暴利立法有些滞后,但也并非“无法可依”,相关职能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对开发商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他说,依据《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及时将房地产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并依法定期测定、规定和调整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在此基础上,依法严厉打击开发商哄抬房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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