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称,2010年,我国汽车销量达到1806万辆,已经成为全球汽车第一销售大国,但随之而来的是,汽车销售和维修的合同陷阱多多。
浙江省工商部门近日对全省汽车销售、维修合同进行抽样审查,抽查的120份汽车类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有失公平、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的条款高达325条。其中有不适当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的“霸王条款”,也有的与现行法条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另外,合同条文用语不规范、不详尽、不具体,更可能给消费者在理解合同条款上带来误解。
此次抽查的合同中,有30份合同条文严重缺失,25份简单到只有一张纸,有的甚至仅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的简易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没有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的等一系列约定,根本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款要求。
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说,合同约定过于简单,其后果就是没有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当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就无法根据合同与销售商据理力争,也难以主张自己应得的权利,即使行使司法救济或申请仲裁,胜诉的难度也会增大。
在多数合同中,对消费者违约责任规定得明确具体,而对自身违约责任要么完全免除,要么变换字眼极度不合理地降低。如某合同规定:“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此类条款中,经营者不仅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移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责任。再者,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在多数合同中,对消费者购后的新车出现的质量问题,规定“只修不赔”; 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双保险”条件,推卸自己的风险承担责任;不少汽车经销商通过格式条款擅自解释或扩大“不可抗力”的范畴,把一些因生产厂家或经销者自身的责任而造成违约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的因素;还有合同规定汽车经消费者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工商人员解释说,事实上,无论是专业知识的限制还是缺陷瑕疵的隐蔽性都使得消费者难以当场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许多合同有“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企业”的规定,而按这样的规定,当消费者与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3月30日,浙江省工商局正式启动了全省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备案工作,并下发《关于开展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工商部门通过对全省汽车销售商(4S店、经销商)、汽车维修企业的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备案。
针对汽车消费陷阱,浙江省工商局日前启动对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工作。同时,浙江工商部门还将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启动信用建设,促进汽车行业守信自律。
据悉,像浙江这样通过依法对全省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备案,并依托行业协会牵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开展全行业信用自律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沈雁 本报记者 董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