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殡葬市场实行多部门共同监管,由于政出多门,职能划分不清,对殡葬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常常需要两个或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导致殡葬执法权分散,执法力度明显不足。”4月2日,在京发布的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1)指出,目前我国殡葬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亟待完善,法律文件效力较低,相关制度可操作性较差,殡葬市场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该报告关注了我国殡葬服务市场种种不规范现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殡仪馆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和个性化、选择性服务实行的是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但社会上一些非正常竞争的殡葬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大都没有经过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存在漫天要价现象。针对这些机构的监管目前还属真空状态,至今没有哪个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目前,《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殡葬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立法滞后是导致殡葬服务缺乏规范化的原因之一。
该报告指出,目前殡葬商品类收费占殡葬收费的70%~80%,这方面法规制度以及行业规范的空缺导致监管失控,对殡葬市场的公益性、公平性产生很大影响,直接影响公众对殡葬行业的整体印象。
殡葬事业单位从事殡葬服务活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若出现价格违规,属地价格管理、监督部门将依据《价格法》予以处罚。然而,由于殡葬事业单位已经实行自收自支,现行政府定价的殡葬服务价格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单位的经营成本,迫于生存压力,它们只能提高丧葬用品价格以弥补亏损,“以经营养事业”成为殡葬业的共识。
我国殡葬市场监管体制存在政事不分、职责不清、角色错位等问题,妨碍了殡葬市场监管工作的落实,因此,必须将现有的殡葬市场监管机构与殡仪馆、公墓等殡葬事业单位彻底分开。民政部2009年12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民政行政机关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但是,我国殡葬监管部门仍然习惯以主管部门的姿态出现,一些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摇身一变成为监管对象的董事长、经理,人事上的藕断丝连严重影响了监管的客观和独立。作为自律组织的行业协会本应成为监管部门与行业经营者之间的纽带,事实上却成为监管对象头上的“二政府”。
在创新殡葬市场监管上,报告呼吁,完善殡葬市场监管立法,推动殡葬立法早日出台;积极探索民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的方式,理顺民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科学划分执法权限,提高殡葬市场监管效率;政府应从主管型向监管型转变,政府监管从行政本位向市场取向转变。
本报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