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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08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

电信诈骗定罪量刑标准明确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4月08日   06 版)

    本报北京4月7日电(记者骆沙)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发布,明确了电信诈骗案件中定罪量刑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犯罪实施,并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器及改号服务、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前往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涉及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彩票中奖、冒充熟人、绑架勒索等。”胡云腾说。

    据了解,由于此类案件大多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分子通过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整个过程中不与被骗对象接触,并在极短时间内转移赃款,因而案件往往社会危害性大且难以侦破。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

    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本次出台的《解释》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予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之一。针对案件“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特点,《解释》中明确: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针对电信诈骗中共同犯罪处理原则,《解释》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部分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诈骗平台,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或以‘地下钱庄’为名,提供转移、提取赃款服务,这都是此类犯罪中重要一环,因而需要相关细化规定予以惩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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