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普通的民事案件,历经淮南市、凤台县两级法院数次裁决,结果又回到起点。
耗时9年,共收到9份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安徽淮南凤台县农民彭芝德感觉这场官司把他折腾得不轻,当初的诉求依然没有实现,他依然没能要回曾经由他承包的一块耕地。
土地引纠纷
这起民事案件诉讼的焦点是一块耕地的承包权纠纷,其面积3.4亩。
凤台县刘集乡彭岗村一联队二小队村民彭芝德称,他家享有该块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彭芝德向法院诉称,1994年6月,同村村民彭荣德因自家土地因修路被征用,多次向彭芝德提出借地耕种。考虑到当时自己在工厂上班、家里劳动力少,1995年,彭芝德同意将这块土地借给彭荣德及其子彭传良耕种,并约定此地块随要随还。
而彭荣德一家则称,此地块是土地承包调整时自家分到的地,并非向彭芝德借种的。彭荣德向法院诉称,1993年,凤台县进行二轮土地调整时,彭芝德主动提出愿意让出多余的土地,经过调整,彭荣德家分到上述3.4亩土地。
2002年,退休回家的彭芝德找到彭荣德父子,要求收回“借种”的土地,遭到对方拒绝。由于彭岗村村民均无土地承包证书,难以证明承包权归属,两家由此产生纠纷。
当年6月20日,刘集乡农经站代表乡政府作出处理意见:纠纷地块仍由彭传良家继续耕种。彭芝德不服,拟就此状告乡政府。8月8日,刘集乡政府撤销上述处理意见,表示要重新处理。9月18日,乡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纠纷地块仍由彭传良家承包经营。彭芝德再次表示不服,随后向凤台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但后者决定不予受理。
2002年10月底,彭芝德将彭荣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其3.4亩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他没想到,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竟引发一场历时9年的诉讼。
审理多波折
2002年12月,凤台县法院发出“(2002)凤民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故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彭芝德的起诉。”
2004年,彭荣德父子又将彭芝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纠纷土地享有承包使用权。这一次,凤台县法院受理了案件,而且于当年10月11日发出判决书,判决纠纷地块承包经营权归彭荣德父子所有。
根据判决书所述,此次判决的依据是,彭荣德父子的主张“由村、队干部的证言佐证,反映出1993年调整地的真实性”,因此应支持其主张。对于彭芝德提供的部分村民证明1993年该队没有动地的证言,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证据不足”。
彭芝德不服判决,随即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3月1日,淮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撤销凤台县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彭荣德、彭传良的起诉。
彭荣德父子不服,向淮南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淮南市中院审查后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2006年8月17日,淮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彭荣德家取得了纠纷土地的承包耕种权。
再次轮到彭芝德不服。2008年,他前往安徽省高级法院上访,省高院派人到淮南调查此案。2008年10月15日,淮南市中院再次发出民事裁定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需要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终审判决的执行。
2008年12月19日,淮南市中院第三次发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之前此案所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并发回凤台县法院重审。
2009年5月8日,凤台县法院发出裁定书,该裁定再次重申“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原审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驳回此案的起诉。
然而,2010年2月9日,淮南市中院第四次发出裁定书,否定了凤台县法院的裁定,再次发回重审。
2011年1月27日,凤台县法院发出裁定书,依然坚持之前的结论,理由仍是这起“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至此,这起民事纠纷历经9年,两次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20多名法官参与审理,经过一系列波折后,回到了“驳回起诉”的起点。
法院也为难
凤台县法院院长沈颂海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看,案件又回到了起点,淮南市中院的法律依据不准确,一再让我们重审,把简单的案子搞复杂了,现在县法院很为难,审也不是,不审也不是。
沈颂海坚持认为,彭芝德、彭荣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对于2004年凤台县法院受理此案并判决彭荣德胜诉一事,沈坦承,当时的判决是有问题的。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寰表示,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但这也是个民生问题,法院下一步将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尽快处理好。
对于记者想进一步采访案件审理情况的请求,任寰表示,市里有规定,法院能否接受采访,需要向淮南市政府外宣办请示后,再回复记者。截至发稿时,记者并没有收到相关回复。
4月16日,回顾平生唯一一次诉讼经历时,76岁的彭芝德向记者表示,“这个案子审得真是离奇,有生之年,我还能看到诉讼结果吗?”
本报淮南4月1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