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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21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起征点调至3000元

超过九成工薪阶层税负下降

本报记者 崔 丽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4月21日   05 版)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老百姓所说的起征点),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同时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除了简化和完善税制外,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阶层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

    “起征点”调至3000元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介绍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最主要的内容,一是起征点,一是税率。其中起征点的设置关系到哪些人需要缴税,与广大工薪阶级关系最密切。设置“起征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在工薪所得中扣除的部分可以看作是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生计费用”。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起征点也要作出相应调整,过去10多年,我国个税的“起征点”已经进行了几次调整。

    在专家看来,提高起征点并不是一劳永逸,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将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为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还留下了一些空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全国统一起征点,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有些地区物价指数较高,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较强,有利于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

    月入15500元以下的纳税人享受双重减税

    谢旭人介绍说,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专家评价说,此举是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和提高高收入者税负的关键举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测算称,根据修改草案,我国工薪阶层纳税人税负将有三类变化:

    月收入155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享受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减税,这部分纳税人约占工薪所得纳税人数的96%。比如,月收入3500元以下的纳税人,因起征点的提高而免于纳税,税负下降100%。

    月收入在15500元至19500元之间的纳税人,总体税收负担有所降低,比如,月收入18000元的纳税人,总税负下降2.8%,这部分纳税人约占工薪所得纳税人数的1%。

    月收入在19500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同程度的增加一些税负,比如,月收入3万元的纳税人,总税负增加2.7%,月收入102500元的纳税人,总税负增加4.9%,这部分纳税人约占工薪所得纳税人数的3%。

    单纯调高起征点对低收入群体没有意义

    这次起征点调整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人提出提高至4000元、5000元,甚至更高。有财税业界人士表示,单纯调高起征点,中等收入及以上的人因此受惠,但对我国相当部分低收入群体没有意义。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郝如玉表示,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难点主要是“起征点”高低的选择,对此的解决策略应是“多调级距、税率,少调起征点。”

    郝如玉认为,起征点上调会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产生一定的“累退”效应,即对缩小贫富差距的反向调节。比如,在我国现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下,个人月工薪收入扣除掉“起征点”后的余额在500元以下的部分,适用最低5%的税率;超过10万元的部分,适用最高45%的税率,如果将起征点由2000元上调至2500元,对于月工薪收入分别为2500元和102500元的两人来说,减税效果迥然不同。

    月工薪收入2500元,提高起征点后,由原来每月缴纳25元[(2500-2000)×5%]的个税,变为免税,税负减轻了25元;月工薪收入102500元,其10万元以下的那部分收入税负没有变化,而超过10万元的那部分收入税负则由原来的225元[(102500-2000-100000)×45%],下降为0元[(102500-2500-100000)×45%],其总税负减轻了225元,结果是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税负多减轻了200元。

    郝如玉认为,上调起征点的数额宜低不宜高,应该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的改革共同进行,消除累退性,真正发挥个税“削高补低”的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起征点不宜上调过高主要考虑两个问题。

    第一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面不能太窄,作为调节居民收入的重要税种,我国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者的28%,低于发达国家的50%至80%,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30%。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纳税比例降为约12%,提高到4000元,纳税比例降为约4%,提高到5000元,纳税面降为约3%,纳税人不断减少,有悖税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第二是不宜对政府的公共财政收入影响太大。此次修改,仅提高起征点一项,财政就减收约990亿元,相当于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3。如果财政减收过多,将削弱政府对低收入者的补贴和公共服务能力,尤其是对经济欠发达、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影响会更大。     

    本报北京4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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