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商人因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但仍被作为“涉毒人员”记录在案,400多万元财物被公安机关没收——
被释放三年多以后,陈一铭仍不敢坐飞机,不敢住酒店,害怕任何需要用身份证登记的场所。
因涉嫌参与毒品犯罪,这位昆明商人2005年和2006年两次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经过两次退侦后,德宏州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但被公安机关扣押的400余万元财物没有被退还。不仅如此,陈一铭还发现,自己被贴上了“涉毒人员”标签。
“在看守所的日子度日如年,出来以后我以为重获自由了,但是没想到多了这么一个‘标签’,4年来我就生活在阴影中。”陈一铭说。
被指参与毒品犯罪,证据不足被释放
2005年10月24日,正在家中吃晚饭的陈一铭被几位警察带走,并以涉嫌贩毒罪被刑事拘留。
德宏州公安局认为,陈一铭涉嫌参与了一起贩卖毒品的活动。
陈一铭解释说,当天,他刚从广州回来。“我是学化工出身,当年8月以3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位于德宏州的一家生产氧化锌的化工厂,先期付款100万,约定余款分两年付清。因此我向旅居欧洲的堂姐和妹妹借了25万美元,她们回国的时候带了现金回来给我。另外,我还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此次去广州,一是将借来的美元换成人民币,因为那里黑市汇率高;二是为汽车租赁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
“我是坐飞机去的,然后把换好的167万元现金装在皮箱里随车带回来。”陈一铭说。
被刑拘的同时,这167万元、6张银行卡和3辆汽车,总价值400余万元的财物以及证件等被公安机关一并扣押。
2005年11月21日,因证据不足,在哥哥陈宏交了30万元保证金后,陈一铭被取保候审。2006年7月26日,陈一铭又因涉嫌运输毒品再次被刑事拘留,一个多月后改为逮捕。卷宗显示,他“涉嫌与陈强(另案处理)一起以运送氧化锌为由,非法运输毒品187件(1200克)至广东。陈一铭非法获得200万报酬”。
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陈一铭“涉嫌运输毒品”由其他涉案人员供述指证,但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案件移交至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后,两次退侦,仍证据不足,2007年3月20日,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对陈一铭做出了“因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决定。陈一铭说:“释放前,他们要求我签一份关于被扣留物品怎么处理的文件,意思是叫这些财物要被没收。我当时一心想出来,就签了。”
400余万元财物被没收,“涉毒人员”标签如影随形
“我以为不起诉后,人身自由就有保障了。”陈一铭说。但他很快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已经被全国涉毒人员信息库记录在案,无论走到哪里,“涉毒人员”的帽子都如影随形。
2007年夏天,他与家人一起到澄江抚仙湖度假,入住酒店时用身份证登记了信息。半夜3点钟,当地警察的敲门声将他惊醒。在派出所里,他被要求做了包括尿检在内的一系列检查。2009年,陈一铭打算去天津购买一辆二手越野车,在机场被拦下,并又一次进行了尿检。
“从那以后,我再也没有出过远门。”陈一铭说,“但是公安局还是会时不时把我叫去,检查、照相,最后摁个手印。4年了,我仍然背负着‘涉毒人员’的标签,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格尊严被歧视,无法正常地生活和工作。”
几年来,哥哥陈宏为陈一铭恢复身份自由的问题四处奔波,仍然无果。2009年,云南省公安厅在一份《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答复说:“陈一铭的涉嫌犯罪前科信息不能删除。”
陈一铭说,被释放后,他的生意一落千丈。化工厂因为付不起尾款被收回,先期投入的100万元打了水漂。由于对身份问题感到自卑,他不敢出面与人谈生意,只能帮助陈宏管理工厂。欠下堂姐和妹妹的钱,也像山一样压在心头。
在咨询了律师后,陈一铭决定主张自己的权利:“德宏州检察院对我做出‘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应该视为我被认定无罪。既然无罪,为什么没收我的财物?在看守所里,先叫我签字同意放弃这些财物,然后再签‘释放证’,我要是不同意放弃,能被放出来吗?并且,没收了我的财物,没有给我任何书面的凭据,这些钱和车辆,最后怎么处理的?上缴国库了吗?”
专家:对“存疑不起诉”人员应视为无罪
德宏州公安局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没收400余万元财物是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做出的决定。记者多方调查了解到,德宏州检察院在对陈一铭进行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也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检察意见书》中说:“建议德宏州公安局没收陈一铭被扣押的所有非法所得财物,继续收集陈一铭的犯罪证据。”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孙俊红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在此案中,我们建议对在侦查过程中查获的涉案款物即违法所得,没收并上缴国库。”
她表示:“陈一铭案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没有把陈一铭被扣押的‘赃款赃物’移交给检察机关,我们对具体扣押了什么物品并不知情,也无法分辨哪些是涉案款物,哪些是合法财产。”
但云南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刚认为,检察意见不能成为公安机关拒不返还陈一铭财产的合法根据,公安机关无权没收当事人的财物。
“首先,德宏州检察院依法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明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在‘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下,陈一铭应被视为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即便是‘存疑不起诉’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怎么反而认定当事人的财物为‘非法所得’呢?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依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拒绝返还被扣押财物,就是违法的。”付刚说。
他还提出,陈一铭在看守所中签署的放弃财物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因为当时他没有自由,没有独立意志,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格”。陈一铭至今没有收到公安机关没收其财产的书面凭据或证明,也是不合法的。
付刚对陈一铭至今被当做“涉毒人员”记录在案表示不理解:“这与‘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是十分冲突的。”
记者了解到,全国涉毒人员信息库是公安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一般吸毒人员和涉嫌毒品犯罪的人员都会被录入信息库,以便警方随时掌控。一位基层公安人员介绍,这是一个“易进难出”的数据库,基层派出所都能输入,但想要删除,必须上报公安部。这是考虑到涉毒行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比,有生理上瘾的特性,涉毒人员更容易重新卷入违法犯罪活动中,因此监管比较严格。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维习认为,从表面上来看,公安机关对陈一铭进行释放,是实践了“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但又作为“涉毒人员”进行登记,而且拒绝删除,实际上是仍然将他当成“嫌疑人”甚至“犯罪人员”对待,“这是对人格权的严重侵犯,不符合法治精神。”
李维习特别指出,公安机关给陈宏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中对“陈一铭涉嫌犯罪前科”的表述是这一固有思维的体现,十分不妥。“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陈一铭是被无罪释放的,你怎么能给人家打上一个‘前科’的烙印?”
4月14日,记者来到德宏州公安局,希望就陈一铭涉毒案以及被没收财物的处理问题采访。该局政治部宣传科科长邢国防表示,采访需要云南省公安厅批准。当天中午,记者请云南省公安厅宣传处补办好采访函后,德宏州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马闻批示,由麻副局长接受采访。截至4月15日中午,宣传科未能联系上麻副局长。记者留下书面采访提纲后离开,但直至发稿时,未能得到该局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