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旨在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提交的审议意见建议,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应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醉”与“非醉”,使“醉酒驾驶”标准更科学,执法更规范。(《法制日报》4月21日)
内务司法委认为,由于个体对酒精耐受力不同,生理反应也有不同,如果简单地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认定是否“醉酒”,进而一律处以拘役,一来可能会放任真正醉酒驾驶的人,二来可能会加大执法成本。照笔者理解,因为个体对酒精耐受力不同,有的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还未达到法定“醉酒”标准,就会出现显著的意识模糊、反应迟钝,手脚不听使唤,这种人虽不能认定为“醉酒”,但其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同样巨大,却不构成犯罪,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而有的人虽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醉酒”标准,但却意识清醒、反应灵敏,行为不受影响,如果认定为犯罪,则显属浪费司法资源。
上述说法很有道理,但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缺少可行性。如果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应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醉”与“非醉”,可能让“醉酒驾驶”变得“无标准”,而无刚性标准的醉驾入罪将变称“橡皮筋”,很可能为“人情案”、“关系案”留下空间,以至架空刑法新增的醉酒驾驶入罪条款。毕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一个具体而明确、刚性且数据化的标准,而“意识反应”则是一个没有明确尺度的模糊标准,只要驾驶人没有出现昏昏欲睡、摇摇晃晃、醉眼朦胧,没有引发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意识反应正常”,其中的“弹性”可想而知。另一方面,也会导致驾驶人难以服判,质疑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
我国的传统酒文化让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屡禁不止,即使在法律处罚日趋严厉的情况下,这两种违法行为仍难得到有效遏止,特别是近年来小汽车大量进入居民家庭,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日益严重,醉酒驾驶引发的重特大恶性伤亡事件频发,社会反响强烈。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才果断将醉驾入罪,并且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处以拘役,旨在加大醉酒驾驶的成本,给那些无视公共安全的驾驶人施压,让他们远离酒驾。而如果采取所谓“综合判断醉与非醉”的标准,无疑将大大消解醉驾入罪的法律效果。
事实上,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认定醉酒的标准已经放得很宽。也许这正是“放任真正醉酒驾驶的人”的一个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考察,我国还应让醉酒标准更为严格。说到“加大执法成本”,也让人难以认同。一方面,加大执法成本,将会减少社会的公共安全成本,得会大于失;另一方面,还可考虑改革轻罪执法司法机制,以最大限度降低执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