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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25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诺基亚”商标遭遇“搭便车”

无锡一公司被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4月25日   05 版)

    本报讯(通讯员王治国  记者周凯)“NOKIA EGYPT”是诺基亚公司的产品吗?其实,这只是一些公司为了搭驰名商标“便车”玩的把戏。对“李鬼”傍名牌的行为,诺基亚在申请海关扣留货物的同时,将生产商、出口商无锡金悦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被判立即停止对诺基亚享有的“NOKI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诺基亚经济损失12万元。

    2010年6月,诺基亚公司意外收到一份由上海海关发送的《确认知识产权侵权状况通知书》。这是一批由无锡金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申报出口的货物,内容为2250套液晶电视壳及组件,申报价值4.6万余美元。上海洋山海关在查验中发现,这批液晶电视壳的前壳下端中间部位以印刷方式标有“NOKIA EGYPT”标志。由于认为这些商品涉嫌侵犯诺基亚公司的知识产权,海关立即向诺基亚公司发出了通知书。诺基亚公司检验后发现,这批出口货物均为假冒产品,于是向海关提交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书》,并于2010年11月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在生产并申报出口埃及的液晶电视壳上使用“NOKIA EGYPT”标志。在视觉效果上看,其中“NOKIA”占商标整体面积的比例大于75%,显然突出使用的是“NOKIA”而非“EGYPT”,极易造成公众混淆,属于近似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NOKI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判决当日,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收缴被告的侵权商品,即2250套液晶电视壳和1套丝印模具,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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