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来,中国一家普通的民营汽车维修商,为了生存,与跨国汽车巨头沃尔沃及其经销商对簿公堂,却陷入了诉讼的泥潭。
“我们是一家小企业,突然被沃尔沃关闭一切账号,只能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浙江省金华鼎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楼丁新说。
“正规军”变“黑户”
2005年初,金华企业主楼丁新和取得沃尔沃经销权的金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金昌放弃授权的沃尔沃汽车售后服务部分,转交楼丁新负责建维修站。
协议中约定,楼丁新独立申办“汽车维修企业”,按品牌汽车对维修站的规范要求,“自行投资,自担风险”。同时,金昌公司还出租房产给楼丁新,作为企业场地,双方协商确定,承租期暂定为10年。
2009年4月7日晚,沃尔沃汽车(中国)突然关闭了楼丁新公司的DMS沃尔沃经销商管理系统,又注销了沃尔沃车辆技术信息和诊断电脑使用账号。这使鼎鑫公司保存在系统内的客户、车辆、维修与配件、保修索赔、财务结算等全部信息资料丧失。
“这已是两年来我们第三次被关闭,既没有协商沟通,又不事先告知。此前,我们没有做过任何损害沃尔沃品牌形象或其他出格的事,没有出现工作程序和管理失误。”楼丁新无奈地说。
同年4月22日,沃尔沃取消了已经决定开展的技术培训师能力培训,4月24日停止了配件供应、保修索赔业务。至此,沃尔沃汽车(中国)全面停止和关闭了金华鼎鑫沃尔沃汽车售后经销服务,导致这个正在走上坡路的公司突然陷入了全面瘫痪。
按上海世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特约维修站的建站标准,包括CI标识、维修站设计及家具、最基本的沃尔沃专用工具、零配件、专用检测电脑、工作服及技术资料等,鼎鑫公司的投入已超过百万元。这还不包括鼎鑫每年必须交给金昌公司的30万元以上的租金。
“几百万元的设备器材,从此就闲置在那里,我一辈子的投资……”楼丁新揉着满头白发说。
他多次求证沃尔沃汽车(中国)的理由与说法,最终在2009年4月17日晚上,沃尔沃汽车(中国)网络部总监爱德华回复了电子邮件,对关闭和注销的理由所作的唯一解释,就是双方“没有签订合同”。
这让楼丁新措手不及,因为他认为自己的公司早就是沃尔沃承认的“孩子”。
翻开2008年6月的《沃尔沃汽车(中国)客服经销商名单》,金华鼎鑫赫然列在第5页。同年,沃尔沃决定召回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期间在国外生产的进口到中国的S40轿车,承担更换工作的中国服务网络名单中,金华鼎鑫也排列在第25位。
在瑞典沃尔沃汽车公司2008年全球技能VISTA大赛中国市场总决赛中,金华鼎鑫的维修技师盛红星成为全国地区级沃尔沃汽车售后经销商参赛者里唯一进入总决赛的技师。
“DMS系统和专用诊断电脑的配置、购买、安装、调试、维护、更新、账号使用、人员培训等,都是按照沃尔沃汽车(中国)对授权经销商的统一要求和指定,在沃尔沃签约代理商、服务商和沃尔沃汽车DMS系统管理员直接操控、帮助下进行的。”
无奈之下,楼丁新于2009年5月以一纸诉状将沃尔沃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作为国际知名汽车销售公司,随意撕毁双方早已达成并正常履行的协议,属于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双方协议,由被告赔偿包括保修垫付款、专用维修工具及配件、房屋装修及租金等在内的各类经济损失1300余万元,并归还存于DMS沃尔沃经销商管理系统服务器硬盘上的维修数据。2010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至今一审结果仍是个未知数。
“一个大门,两家维修厂”
沃尔沃叫停维修商的背后,是中间商的利益。
2006年6日27日,沃尔沃汽车(中国)经销商发展规划经理章强在给沃尔沃汽车(中国)华东区域售后服务总经理艾柏笙的邮件中说:“但我确信金华的经销商知道怎样更好地解决问题,尽管所有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有两个老板经营。”
楼丁新回忆,生意刚开始做的两年,基本是“赔钱的状态”。“但有句话说,汽车销售的空间是有限的,而售后服务维修的市场是无限的。”随着沃尔沃汽车在金华地区不断增加,金华鼎鑫开始赢利。
于是,金昌公司就在鼎鑫的隔壁,也开起了维修店。“结果就是一个最奇怪的结果:同一个大门进去,同一个品牌,却有两家维修厂。”楼丁新苦笑着说。
2006年10月,金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未按期交付房租,未按月向其提取5%的营业款”为由,向楼丁新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
2007年4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书指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金昌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一个回合,金昌败诉。
败诉后的金昌却开始修建沃尔沃品牌的4S店,于2008年2月27日重新投资成立了“义乌金沃公司”,并以“金沃”的名义再签沃尔沃授权的协议书,然后以沃尔沃的名义在网上及施工现场等场所发布了招聘信息。
随后,楼丁新将金昌汽车销售公司及“义乌金沃”告上了法庭。经过两次审理,2009年3月9日,金华中院最终认定,“楼丁新提供的沃尔沃客服经销商名单和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鼎鑫公司是沃尔沃特约维修商的事实;金沃公司的成立纯属金昌公司为了规避与楼丁新签订的《汽车维修车间租赁协议》的约束;金昌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两次官司胜诉后,楼丁新却陷入了更大的麻烦,就是被沃尔沃叫停。
同时,再次败诉后的金昌公司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浙江省检察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审查。同年7月,金昌公司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诉,10月被省高院驳回。12月18日,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此案。
结果,楼丁新与金昌公司的官司又要“从头来过”,同时,义乌金沃仍然在营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生效判决搁浅在了漫漫的司法程序中,目前仍看不到结果的曙光。
“矛盾根源是地位不对等”
“出了这个案子,其他做售后的维修商都开始急了,因为就售后这一部分的内容,沃尔沃没有与哪一个维修商单独签订合同。”楼丁新说。
安徽的一家沃尔沃4S店目前也面临着和鼎鑫公司一样的窘境,业主正苦恼于“是否诉诸法律”。
早在2005年7月,金华鼎鑫向上海世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授权华东区总代理,递交了《特约维修站申请书》。
在申请书前言部分的第一条,明确写着“申请公司呈递本申请书,即代表申请公司将按照‘上海世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特约维修站标准’从事沃尔沃轿车的维修业务”。
楼丁新说,在递交申请书之前,沃尔沃汽车(中国)华东区域售后服务总经理艾柏笙带着网络部经理吕昕就去过金华鼎鑫考察沃尔沃维修站的筹建情况,而且,鼎鑫的员工也参加了当年5月服务接待顾问的培训。
像金华鼎鑫这样的公司,其与沃尔沃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金华鼎鑫的代理律师刘华英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这个解释对本案是适用的。”
刘华英律师认为,该案反映出我国汽车市场的两个关键问题:“第一是沃尔沃高层以不作为的形式放任自流,不与售后维修商签订合同,这是事情的隐患;第二是我国民营企业之间有竞争,他们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但是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我国的汽车市场具有特殊性,沃尔沃促使小的市场主体不规则竞争,从中获利。”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汽车应用与服务分会秘书长赵丽丽认为,矛盾的根源是跨国厂家和中国经销商的地位不对等。“可以说,我国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过分强调了厂家的意志,对经销商的权利没有很好地加以保护。我个人认为,汽车品牌生产厂家以及国内生产商的地位过于强势,跟他们相比,经销商和维修商是弱势群体。”
“沃尔沃这件事还是反映了这个问题,这是不对等的合作关系导致的,所以厂家可以任意地处置维修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加剧了权利的不对等,任何的合作不对等都会产生矛盾。”赵丽丽说。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也认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过分强调厂商的强势地位,致使沃尔沃汽车长期不作为却有恃无恐。“实际上处于主导地位的沃尔沃公司的所有行为,决定和主宰了金华鼎鑫这样的企业的命运和前途,一旦沃尔沃公司将此试水期的合作伙伴‘清理门户’,那么,作为守约方的中国民营经销商就会面临巨大损失。”
沃尔沃汽车(中国)公司上海总部接到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要求之后,至今未予回应。
法学专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应平衡各方权利
张力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同刘华英律师的看法:“金华鼎鑫与沃尔沃公司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而沃尔沃公司在对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未经通知就关闭管理系统,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
“与传统合同相比,事实合同是通过一定适法的事实行为而成立的契约关系,不要求经典的‘要约——承诺’过程。”
张力教授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日常生活中,事实合同已是司空见惯,如到停车场自动停车,利用自动提款机提款等。“为了鼓励交易,同时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实践要求我们承认‘事实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金华鼎鑫虽然没和沃尔沃汽车(中国)总部签订正式的授权协议书,但是,从沃尔沃与金华鼎鑫公司几年之间有一系列口头、书面文件材料和一些交易合作事实看,可得出沃尔沃(中国)总部已经认可了金华鼎鑫受让取得的沃尔沃汽车特约维修权,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立法着眼点,也正在于通过对事实合同的确认,保护合同守约方与诚信方的利益,防止违约方违反诚信、侵犯守约方的权益。
从未来保护民营经销商和维修商的利益出发,张力教授建议,除了加大对事实合同的保护力度外,现有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也应该修订。“这首先要求明确经销商的法律地位,实行经销商与厂商交易合作关系明确化、协议成文化和备案化制度,以保护经销商的利益不受侵权。”
他认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还应该把由厂家认可方能实施的“准行政管理机制”,变成由市场来调控的自由竞争环境,“以改变厂家对销售方的高度控制权和厂家的强势或垄断地位,而不是将二者的关系定位为从属关系”。
“中国民营经销商自身也应该有签约的法律意识,即便存在一系列的交易事实足以成立事实合同,也要积极达成书面合同,以确保减少法律风险,减少纠纷。”张力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