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敖颖婕 记者周凯)5月4日,杀死乘客后抛尸灭迹的出租车司机蒋某,站在上海一中院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宣判。法庭宣告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全国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
蒋某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去年8月底,因外埠出差而赶往长途汽车站的赵小姐搭乘蒋某驾驶的出租车。上车后,赵小姐与蒋某因行驶线路等事由发生矛盾。一怒之下,蒋某操起车内备用的螺丝刀对赵头部戳刺十余下,还用手扼赵颈部,致赵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晚,蒋某驾车至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张公路附近将被害人尸体抛入河中,并将作案工具螺丝刀及赵随身携带的物品陆续丢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蒋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理应提供服务,但其在搭载被害人过程中,因行驶线路等事由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即采用螺丝刀戳刺、扼颈等手段决意将被害人杀害并抛尸,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蒋某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杀人、抛尸的罪行供认不讳,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