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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10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河南省政府出台《意见》铁腕问责

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市长免职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5月10日   06 版)

    本报郑州5月9日电(记者韩俊杰  实习生刘盾)今后在河南,一个煤矿只要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就要立即停产整顿,矿长、分管副矿长要被免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也将被先行免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再次就煤矿事故处理和问责进行明确划分,加大处罚力度,力求进一步预防和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意见》规定,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事故的,立即停产(停工)整顿,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其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在问责方面,《意见》指出,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发生煤矿事故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负责人,对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一般事故的,给予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

    (二)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责令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处理;责令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写出书面检查。

    (三)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处理;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对县(市、区)政府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四)发生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停职检查处理。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五)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免职处理。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5月10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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