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0日电(记者何春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北京“英菲尼迪车祸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肇事司机陈家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管制,从后面直接撞上前方等候放行的一辆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此后,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某及其6岁女儿死亡,陈某的妻子重伤,另有一位69岁老人因此事故受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陈家方面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36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家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违反交通信号管制,先后冲撞等候信号灯的小轿车和正常行驶的公交车,造成两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并且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陈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