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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5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探矿权之争背后的蹊跷

本报记者 刘万永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5月25日   07 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梁水园煤矿区。中冶美利公司取得探矿权后,曾在此进行开采。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本报记者  刘万永摄

    今年48岁的许国清对北京越来越熟悉了。6年前刚到北京时,他还分不清东西南北,现在,他有时能给司机指路了。

    许国清的官司在北京,从2007年开始,他无数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与北京之间往返。

    许国清的官司涉及探矿权,两次审理都告赢了国土资源部。因许国清的行政复议申请,国土资源部还吊销了宁夏国土资源厅为当地一家上市公司——中冶美利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美利”)颁发的探矿权证。

    官司赢了,麻烦来了。执行阶段,中卫市公安局指控许国清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三项罪名。

    随即,许国清陷入了一个死循环:公安局建议工商局吊销许国清公司的营业执照。许国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因他涉案,行政复议被中止。

    连带产生的问题是,没有营业执照,许国清在北京的官司赢了也白赢。让许疑惑的是,中卫市公安局对他的侦查历时两年3个月,却未对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结案更是遥遥无期。

    许国清坚信这是一个圈套:说他涉案只是吊销他公司营业执照的一个借口,真实的原因是有人不愿意他取得探矿权。现在,他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告赢国土资源部

    许国清是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金利公司”)董事长。

    2005年4月14日,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关于中卫市梁水园地区地址勘测申请的审理报告》,称同意金利公司投资3000万元,聘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梁水园地区35平方公里的煤矿资源进行勘探。

    随后,金利准备了相关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勘查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

    2005年8月5日,国土资源部受理了金利公司的探矿权申请书。

    8月10日,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给宁夏国土资源厅发去《开发司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请宁夏国土厅核实5方面的问题,如金利公司申请的范围内是否已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等。

    《调查函》明确提出,宁夏国土资源厅应将调查结果在2005年8月30日前函告开发司,“我司在规定时间内如果没有收到复函,该探矿权申请将按无上述事项发生处理”。

    2005年9月5日,宁夏国土资源厅复函矿产开发管理司:建议不予受理和审批。回函没有回答要求调查的任何一个问题。

    2006年1月5日,矿产开发管理司再次要求宁夏国土资源厅进行核查并回复。

    2月9日,详细回复来了。

    可转眼一年半又过去了,矿产开发管理司对金利公司的探矿权申请没作出回复。

    2007年8月27日,宁夏国土资源厅下发【2007】219号文,告知金利公司,由于国土资源部已受理你公司探矿权申请,我厅无权再受理你公司申请。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从2007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停止受理煤矿探矿权申请。

    219号文称:2006年9月22日,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梁水园煤矿区勘查任务由自治区地矿局承担,探矿权的处置权归自治区政府所有。

    2007年9月24日,金利公司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矿产开发管理司自2005年8月受理金利公司的探矿权申请,至今未依法作出行政行为,侵害了金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获得梁水园煤田探矿权的合法权益,要求矿产开发司尽快颁发勘查许可证。

    2008年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矿产开发管理司在收到金利公司的探矿权登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也没有作出任何书面告知,属于行政不作为。要求该司在法定期限内对金利公司探矿权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告知。

    2月14日,矿产开发管理司作出《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金利公司不服,2008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国土资源部作出的《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国土资源部针对金利公司提出的探矿权登记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的具体行政行为。

    1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金利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们苦等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结果的时候,2007年12月17日,宁夏国土资源厅为中冶美利颁发了勘查许可证,勘查范围包含在金利公司申请的范围内。

    2008年2月3日,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金利公司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宁夏国土资源厅为中冶美利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2008年11月18日,国土资源部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金利公司探矿权申请早于中冶美利,决定撤销宁夏国土资源厅为中冶美利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2008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撤销了针对金利公司的《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2月22日,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金利公司将探矿权登记申请材料呈送国土资源部行政大厅,工作人员当即将材料录入计算机。

    此时,许国清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在他看来,虽然经历了种种磨难,但国土资源部很快就会对金利公司的探矿权许可申请作出答复了。

    谁知,更严重的考验尚未到来。

    市长专题会要求“尽快吊销营业执照”

    就在金利公司告赢国土资源部没多久,一场针对金利公司董事长许国清涉嫌犯罪的调查正式展开。

    2009年2月17日,中卫市公安局搜查了许国清在中卫市的住宅。

    搜家时,许国清的弟弟许国海正在现场,他说,我问他们为什么搜家,他们开始不回答,只拿出一张没有盖章的纸,上面写着“许国清有经济犯罪嫌疑”,后来警察说:“你们不是把国土资源部告赢了吗?我们搜查错了,你们可以告公安局!”

    第二天,中卫市公安局搜查了金利公司,带走了账目和工商营业执照。

    许国清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2009年2月23日,中卫市副市长马世军召集我和中卫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弘、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在他的办公室开会,要求我撤销北京高院的判决,撤回探矿权申请,否则就要把我逮捕法办。第二天这几个人又和我谈了一次。马世军分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权力很大。”

    中卫市政府办公室给中国青年报的书面答复称,对此事“我们并不知情”。

    中卫市公安局称,搜查金利公司和许国清的家,是因为许涉案。2009年1月6日,中卫市公安局接到中国银行中卫支行报案称:2003年6月5日,许国清冒用他人名义,分别向中国银行中卫支行诈骗贷款170余万元,到期后拒不偿还,要求我局立案查处,并追缴损失。2月4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许国清涉嫌贷款诈骗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犯罪问题。

    2000年1月13日,许国情与弟弟许国军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中卫县金利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许国清以金利公司做担保,以自己和他人名义向中国银行中卫支行贷款13笔。

    许国清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为购买10部自卸车,金利公司向中国银行中卫支行申请贷款,但银行称不能以公司名义贷款。我就找了公司员工和亲戚朋友办理了贷款,用汽车购置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抵押,以金利公司做担保。

    但许国清拒绝认可“贷款诈骗”的说法。他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了中卫市城区人民法院的12份判决书(其中一份判决书中涉及两笔贷款),原告均为中国银行中卫支行,被告分别是许国清、许国洋等12人。判决时间从2007年9月6日至2008年2月20日,判决内容是金利公司作为担保人需清偿中卫支行的贷款及利息。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卫执字第28-2显示,中国银行中卫支行与许国清贷款合同纠纷案已经执行终结。

    许国清说,一份判决已经执行完毕,其他11份判决正在执行中,我怎么成了贷款诈骗呢?

    不仅仅是贷款诈骗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中卫市公安局称,调查还发现金利公司虚报注册资本。

    2006年3月6日,宁夏中卫县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同时以实物出资900万元,将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资至1000万元。

    中卫市公安局称,许国清在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时,没有实际出资,骗取了中卫市工商局的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9年3月4日,中卫市公安局向中卫市工商局发出《关于建议撤销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登记的函》,称金利公司法人代表许国清涉嫌贷款诈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建议你局依法撤销金利公司的登记”。

    2009年6月12日,中卫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利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及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从轻情节”,决定对金利公司责令改正;罚款45万元,上缴国库。

    同一天,金利公司缴纳了45万元罚款,并注入了900万元现金。中卫市工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但是,中卫市公安局对这一处罚并不认同。6月15日,公安局再次致函工商局,要求吊销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二天,中卫市副市长马世军召集由中卫市公、检、法、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称中卫市工商局此前作出的处罚不当,“会议决定,由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撤销6月12日作出的处罚决定,尽快依法吊销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

    6月19日,中卫市工商局撤销了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30日,中卫市工商局吊销了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理由是“鉴于当事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较大,违法情节严重,且已涉嫌构成犯罪,本局认为,应当从重处罚。”

    为什么市长专题会议要求工商局“尽快吊销”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卫市政府办公室称,政府是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法》第54条授予的监督检查权,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中卫市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行局局长张伟说,两次处罚定性都没问题,市政府开会后,我们认为第一次处罚轻了,工商部门要服务和服从地方政府的领导。

    律师称吊销执照没有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申请人营业执照为新探矿权申请必备材料之一。《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也并同样要求。

    也就是说,金利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就意味着失去了探矿权申请资格。

    金利公司代理人、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认为,中卫市工商局认定金利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并吊销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

    张凯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其中第31条对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即增减资本)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19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所指“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均是指“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因此,金利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虚报900万元注册资本的行为,不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而应当是虚假出资。

    张凯认为,《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对“虚假出资”的处罚只有两种,一是责令改正,二是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并不存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种类。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明确规定: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张凯认为,也就是说,假如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金利公司改正以900万元实物变更增资的“虚假出资”行为,而金利公司拒不改正,公司登记机关也只能撤销金利公司以900万元实物变更出资的“虚假出资”这一部分,将变更登记撤销,把金利公司的登记恢复到变更增资前的登记状态,即注册资本金100万元的状态,也不存在吊销营业执照的问题。

    蹊跷的“死结”

    为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取得营业执照,金利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提起了行政复议,但许国清无奈地发现,他遇到了一个蹊跷的“死结”。

    2009年4月21日,金利公司要求国土资源部就其能否取得探矿权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此后,金利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月22日,宁夏国土资源厅致函国土资源部,称中卫市公安局在调查许国清涉嫌贷款诈骗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时发现,金利公司虚报增资股本900万元,骗取工商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

    “事发后,金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清为逃避法律责任,隐匿在外。为避免许国清继续以公司名义实施诈骗活动,中卫市公安局在查证了许国清违法犯罪事实后,向中卫市工商局移送了对金利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议国土资源部中止审查金利公司梁水园煤矿区勘查许可证的申请,待中卫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行为结束后,根据处罚结果,再决定是否授予其勘查许可证为妥。”

    据此,6月24日,国土资源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称:根据上述情况,如现在作出是否授予金利公司勘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决定。

    2009年6月23日,金利公司对中卫市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服,向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

    2009年7月7日,宁夏工商局中止了金利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中卫市公安局对金利公司法人许国清涉嫌贷款诈骗进行立案侦察”。

    7月14日,宁夏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了金利公司“不服中卫市人民政府【2009】86号会议纪要中关于责令中卫市工商局撤销卫工商发【2009】33号处罚决定的内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8月10日,宁夏自治区行政复议办公室发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因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有关问题正在立案调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决定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恢复审理。”

    虽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中止行政复议的时间没有规定,但对中止的情形有明确规定。

    张凯认为,宁夏工商局对金利公司行政复议中止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许国清是否涉嫌贷款诈骗与复议吊销营业执照的审理没有因果关系。

    中卫市公安局以许国清涉案为由建议工商局吊销金利公司营业执照,中卫市政府以同样理由要求“尽快”吊销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宁夏工商局和宁夏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又以同样的理由中止了金利公司的行政复议,何时恢复要等中卫市公安局的办案结果。

    那么,中卫市公安局关于许国清案办理到哪种程度了呢?

    中卫市公安局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书面答复中说,2009年2月4日,公安局对许国清涉嫌贷款诈骗立案,由于许国清的公司账目混乱并作假,一些主要当事人躲避下落不明,取证困难,认定许国清贷款诈骗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证据还不充分,致该案没有办结。许国清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证据确实充分。涉及许国清的整个案件正在侦查中。

    书面答复称,侦查期间许国清外出藏匿,经多方工作,2009年5月19日,许国清到公安机关投案,鉴于许的投案行为并考虑到债务清偿等因素,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许国清对公安机关的“投案”说予以否认。他说,他是到中卫市公安局是去要公司账目,并不是去投案。

    许国清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中卫市公安局当时给他做了一份笔录,自此,再没有人找他了解涉案问题。

    许国清说,国土资源厅说公安局已经“查证”了我违法犯罪的事实,中卫市公安局却又迟迟不结案,目的是拖死我,不结案我就拿不到营业执照,拿不到营业执照我就得不到探矿权。

    张凯说,《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能以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无限期拖延,永远不结案。

    本报北京5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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