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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0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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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

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6月03日   06 版)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要求,要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为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在进一步明确给予中小企业资金、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支持,并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与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享受同等待遇政策的同时,明确规定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通知在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已有的税费减免等政策、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的基础上,明确了三条新政策: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二是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三是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通知规定: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并明确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可按规定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通知还对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强化就业援助,保障就业权益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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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6月03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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