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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04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法律关怀不是逃避惩罚的护身符

杭州“孕妇小偷”团伙一审宣判

本报记者 董碧水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6月04日   03 版)

    杭州“孕妇小偷”团伙的命运近日终于有了答案。6月2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25名涉案的处于怀孕或哺乳期的女被告人获刑。其中陈某等4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盗窃数额最大,获罪最重的陈某被判处1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罚金2万。

    这个杭州最大规模的怀孕小偷团伙,共有涉案女性46名,其中怀孕期和哺乳期女性25名。在此之前,她们利用法律对处于怀孕期、哺乳期的女性的特殊关怀,大肆盗窃作案。今年4月12日,杭州拱墅警方成功破获此案。5月30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介绍,此前,该团伙成员在杭州已有多人多次因盗窃被抓获,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孕期、哺乳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均被以教育释放、行政拘留不执行或判处缓刑的方式进行处置,其中被抓获次数最多者达到47次,有24人在5次以上。

    “因此,该团伙成员利用法律对女性特殊时期的人道关怀,采取不断怀孕、流产和生产的方式,长期在杭州作案。”拱墅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余伟青说,次数最多者,在近十年内先后8次怀孕。同时,团伙成员还逐步将老家的女性亲戚带至杭州参与作案,规模日渐扩大,形成以怀孕女性为主的特殊犯罪团伙。

    嫌犯龚某交待,她们每次出去都是三四个人一组,由怀孕的人打头阵,负责下手,其他人负责望风掩护。警方查证,她们的作案范围除了主城区的钱江小商品市场、四季青服饰城、文三路数码城、东站化妆品城等,还包括淳安、临安、桐庐、建德、余杭、萧山等地。

    她们在公安机关供述承认,因为知道孕妇偷了东西就算被抓,还是要“放掉”,所以老乡们都以怀孕为荣,怀孕了就能来杭州偷东西赚钱。“杭州赚钱很容易,怀孕被抓没关系。”嫌犯朱某说,这种说法在她们老家很流行,会怀孩子的女子就是生财之宝,怀孕了,就意味着要发家了。

    警方介绍,这46名盗窃团伙成员都是湖南道县人,平均年龄28岁,其中26个是怀孕妇女或哺乳期妇女,她们多是夫妻二人一起来杭,丈夫无业,以女人在外盗窃所得为生。所涉案件被警方查实的就达200余起,涉案金额价值200余万元。这一团伙被抓后,全市同类盗窃案件发案明显下降,尤其是东站周边市场、武林路沿街店面,实现了“零发案”。

    据悉,由于被抓获的团伙成员以女性为主,又有很多怀孕妇女,除了刑拘的20人,警方又包下了一家医院的8个病房,改装加固、安装监控之后,作为这些嫌犯的专门监视居住场所,期间投入72名警力负责执行看护。

    “本案是对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挑战。”当天的法庭上,公诉人说,犯罪嫌疑人的举动辜负了社会对怀孕女性的关照,践踏了法律对孕妇的关怀,她们的心灵丧失了作为女性最基本、最原始的母性光辉,法律无法姑息此等犯罪。“怀孕不能作为规避处罚的借口,法律充满人性的规定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

    法庭经审理认定,陈某等4人盗窃物品价值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她们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等。

    被告人钟某等12人因盗窃数额巨大,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尽管她们是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但是根据法律,在审判和量刑上并不会受此影响。法庭表示,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这些被告人的刑罚将在其居住地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来执行,暂时无须进入监狱,但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拱墅法院刑庭庭长顾炜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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