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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11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被精神病”或将缓解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6月11日   01 版)

    本报北京6月10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简称“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开始征求意见。草案共七章七十五条,分为总则、精神障碍的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草案明确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对于“疑似”患有精神病人员,首先应由监护人、近亲属送院治疗,并不得限制其自由。

    据了解,从1985年卫生部牵头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20多年来,精神病防治中涉及的人身自由强制,经费保障,政府、社会、家庭责任分配等诸多核心问题一直是最主要的争议点。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中表示,草案将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草案规定,进行精神障碍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到场,并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参加,听取咨询意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对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医疗机构人员,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疗分为自愿住院、保护性强制住院与保安性强制性住院三类,后两类为非自愿治疗,这也是精神卫生法起草过程中最重要的争议所在。近几年媒体报道的“被精神病”事件,均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

    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表明当事人不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需要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

    同时,草案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草案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等行为,可构成犯罪。相应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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