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声)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列为重点督办案件的泰安非法制售盗版《语文报》案,近日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道之、王海峰、韩志强3名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2004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泰安市岱岳区鲁泉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道之伙同无业人员王海峰、聊城市吴庙小学教师韩志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经《语文报》报社许可的情况下,由王海峰、韩志强提供正版《语文报》样报,王道之利用其经营的鲁泉印刷厂印刷盗版《语文报》共计176.74万份,将其中93.86万份出售给韩志强进行销售,将82.88万份出售给王海峰进行销售。根据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实,2011年5月4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道之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海峰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韩志强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全国“扫黄打非”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扫黄打非”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