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是不少媒体记者实地调查却发现,目前《意见》的执行很难真正到位。
鉴于购物卡方便企业和个人避税、有利于不法分子洗钱等种种弊端,有不少人建议,既然管不了,那就干脆取消购物卡。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的态度。购物卡并非一无是处,不能将其“一棒子打死”。
购物卡之弊,早已有之。根据税法规定,只有法定的、合理的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就应该按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福利,无论是不是货币形式,都应折算为货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比如,一些企事业单位往往会在节假日给客户或员工发放购物卡,但并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如果这些购物卡是赠送给客户的,那么购物卡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应该按照实际支出额的60%据实扣除;如果是发给员工作为福利的,单位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购物卡所含金额并入每个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但是,现在这样规范操作的企业很少。不少企业在购买购物卡后开具发票时,都将赠送给客户的购物卡支出开为“办公费用”,以实现全额税前扣除,这样,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就规避了;将发给员工的购物卡支出,开具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会议费”,员工的个税也跟着规避了。而那些收到卡但并不想用购物卡的人,往往又会以较低的价格将卡卖给倒卡者。倒卡者再将卡倒卖出去。在这个环节,倒卡者和接着获得卡的人,又可以逃避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
然而这些并不是购物卡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出了问题。据了解,在欧美,购物卡的使用已十分普遍,但没有滋生出这么多社会问题。因为这些国家都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对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主体、使用方法、监督管理等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那么为何购物卡在中国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这是因为监管部门往往采取一种“堵”的思路,见一个窟窿补一个窟窿,没有从整体上考虑购物卡等各种有价卡、证、券的监管问题。从手段上看,“实名制”这个抓手没有牢牢抓好,既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又没有明确的违规处罚措施,“实名制”这个拳头看起来气势汹汹,结果却打在了棉花上。
有人说,既然购物卡管不了,那就干脆取消吧。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人得了急性阑尾炎可以割掉阑尾,但人得了脚气还得剁了脚吗?决定要不要取消购物卡,不是能不能管好它,而是看它有没有用。实际上,购物卡还是发挥着积极作用的,至少能方便很多老百姓的生活,还能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广大消费者的电子消费习惯。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拿出治理“酒驾”的决心,坚决打击各种围绕购物卡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应该拿出大禹治水的智慧,积极采取疏导的办法,鼓励广大消费者合法用卡、文明用卡。另外,还要牢牢抓住“实名制”这个抓手,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监管和违规惩处力度,让所有用卡人在阳光下消费,让躲避在阴暗处的不法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
等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逐渐青睐包括刷银行卡、信用卡、购物卡等电子支付方式时,不仅现在的很多监管难题可以迎刃而解,还意味着,我国电子消费时代的真正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