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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15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我们拿什么调节收入差距

■黄栀梓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6月15日   08 版)

    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会议提出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显然是我国当前存在的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无须讳言,当前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化解这种社会矛盾的手段并不是很多。按说,税收作为一种具有调控作用的经济“杠杆”,在这方面应该是大有作为的,但是在现行的税制下,我国间接税比重很大,直接税比重过小,而发挥这方面效能主要靠直接税而非间接税,在具有财产税性质的直接税——房产税还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开征、遗产税还只有动议并无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目前就只有靠个人所得税了。 

    个人所得税最初叫“罗宾汉税”——即“劫富济贫的手段”。可见个税的立法初衷本来就应该定位于“劫富济贫”,其征管的重点应该对准高收入者。这样就能使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上大有作为,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减缓社会矛盾的有力举措。在欧美一些国家,个税“劫富济贫”的功能都得到了较好的发挥:在英国,1%的富人缴纳了占所得税总额25%的税收;在美国,10%的富人缴纳了71%的个人所得税。而在我国,个税收入中来自对工薪所得的税收长期在50%左右,可工薪族在我国大都是处于中低收入阶层而非富人。 

    人们寄希望于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使我国个税制度能向回归“劫富济贫”的立法初衷迈进一大步。但此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后,工薪所得个税免征额调整幅度仍然重蹈以前“挤牙膏”的覆辙,也未见有促使个税由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过渡的调整意向,这与公众的期待显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对其进行表决,而是公布此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内容向社会广征民意。 

    日前有报道称:4月25日起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全国人大收到的意见就超过23万条。这个数字超过以往20部法律草案征集到的意见条数的总和,公众对此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关注的程度可见一斑。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就此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采访了众多经济学家,他们的观点发生了激烈的碰撞,有学者甚至称“通过个税调节收入是空想”。倘若如此,那我们还能拿出什么办法来调节收入差距,化解减缓社会矛盾呢? 

    为期一个多月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到5月31日就已结束。笔者认为,个税修法广征民意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更为重要的在于尊重和吸纳民意,使修改后的个税法更能体现和代表人民的意愿。因此,希望立法机关在接下来的个税修法中能够充分尊重和吸纳民意,将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力度再加大一些、个税制度性变革的步伐再加快一些,切莫让通过个税调节收入成为“空想”。这应该成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精神的一项内容,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距,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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