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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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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对社会组织的管制

陈才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7月12日   02 版)

    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这意味着上述三类社会组织将可直接登记,改变之前的双重管理门槛。(《京华时报》7月11日)

    社会组织的管理难题,由来已久。按照目前的规定,社会组织如想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必须首先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很多组织因找不到政府部门或是具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挂靠而无法登记。据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估计,在中国至少有300万未登记的社会组织,近九成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这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悖论。

    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审批、负责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与社会组织的本义相违。社会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以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所有社会组织,也被称为独立于政府与企业的“第三部门”,民间商会、行业协会、义工组织、民间慈善团体等均属此类。

    然而,我国的社会组织,却需要以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这极大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政府部门一般也不愿意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一是无利可图,二是可能带来风险,影响到自身。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他们往往将上门申请的社会组织拒之门外,大批民间背景的社会组织想取得正式资质困难重重。更有甚者,未经注册的山东寿光义工,竟被当地民政局以“非法团体”为由解散,这对公民的爱心无疑是一种打击。

    对社会组织的限制,是单纯管制思维的体现。因为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的,是公民结社权的表达,因此很难得到传统政府部门的认同和支持。传统的政府,奉行“全能政府”的模式,将公共权力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态度,多以否定和怀疑为主,把社会组织设想为政府的天然对手(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语),社会组织因此成为被需要管制的对象。

    在当代政治中,公民社会的建设,是离不开独立的社会组织机构参与的。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社会组织在制衡公共权力、弥补市场不足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能发挥重大作用。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框架下,相对于政府机构而言,社会组织所涉及的范围要广泛得多,而且治理手段也比政府要“温和”得多,譬如,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商会、行会的调节功能就绝非政府能够取代。这就需要政府转变思维,把更多的社会治理问题交给民间组织。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首先要摈弃管制思维,转向培育和鼓励。令人欣喜的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也首次以突出的位置正式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这是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史上的重要转变。

    具体操作上,要变双重管理体制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取消社会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才能登记这一规定,政府从具体事务中抽身,只起监督、规范和引导作用,真正还社会组织以民间身份,才能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陈才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7月12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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