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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12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怒斥“雨太大” 责任在老天

卢荻秋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7月12日   02 版)

    近日,有网民发帖称,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县城至三江口二级公路试通车第二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死2伤。事发后,云南省有关部门派出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均认为这确实属于“强降雨引发的自然灾害”。网民们则质疑这条“史上最短命公路”为何刚修好就发生坍塌,是“雨太大”还是“路太差”?(《新京报》7月11日)

    记者调查发现,这条路在建设中存在“未批先建”、“赶工期”、“未验收即违规试通车”等问题。本来,新三公路沿途地质环境就比较复杂,到建设后期,新平县又喊出“大干快干60天”的口号,对工程进度进行倒逼,让工人加班加点干活,目的是抢在6月30日这个大限前建成通车,从而获得国家对二级公路收费的补助。众所周知,公路路基建设需要一个沉降夯实的过程,时间不够很容易导致沉降不够、路基不牢。赶工期必然会严重影响到公路质量。仅此一点,即可说明“史上最短命公路”绝不能只怪“雨太大”,还要检讨其人祸的因素。也因此,笔者认为,由省国土资源厅和交通运输厅派出的专家组,多少带有老子调查儿子的嫌疑,其归罪于天灾的调查结论也显然缺乏公信力。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灾害性事件频发。比如,前不久,江城武汉、首都北京等地频降暴雨,导致“水漫金山”、“行车如船”,以至于有网友调侃说“陪你到故宫去看海”。当有识之士认为“逢雨必涝”拷问城市管理的硬件建设和管理智慧时,政府部门官员却在那里不约而同地抱怨“雨太大”。

    “雨太大”的说法,粗看之下确实是灾害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但刮风下雨是自然现象,即便大风大雨,也并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无论是城市管理还是矿山安全,都应该将其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从而未雨绸缪,在规划布局、硬件建设和预警机制、管理制度等方面打好基础,尽最大努力避免由于自然现象而造成的社会性灾害。这才是管理者应尽的本分。如果一发生灾害性事故,就把责任推给老天,那政府管理者的存在价值又何从体现呢?

    此前,由于强降水引发城市淹泡、道路塌方等灾害性事件后,政府管理者往往自会强调“五十年不遇”、“一百年不遇”等客观因素。那么,“雨太大”是不是“百年不遇”的最新翻版,以天灾掩盖人祸、规避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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