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2日电(记者王亦君)我国征信立法进入实质阶段,继2009年10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今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息。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如信息主体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针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
我国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目前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顺利建成,截至2008年年底,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