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均被禁止,《条例》生效后,无论是行乞者还是驾驶员都将面临交警警告或50元罚款。(《广州日报》7月27日)
毫无疑问,街头行乞尤其是在机动车道上乞讨,不仅影响城市观瞻,还构成交通安全隐患。所以,禁止在机动车道上行乞,无可非议。不能否认,与很多城市劝导市民拒绝向马路行乞者施舍的做法相比,珠海的“施舍罚款”显然更直接更有效。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施舍是道义行为,在不适当的地方进行施舍,充其量是一种“不当施舍”,对此立法禁止且以罚代管,在法理依据上值得商榷。
是否对行乞者予以施舍、何时何地予以施舍、以什么方式予以施舍,这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量,劝阻公民不要在机动车道上施舍,只要不带有行政强制性,都是可行和可取的,因为这有助于推动公民权利的理性实施;但以立法的形式、以罚款的方式,对此加以“禁止”,在笔者看来,至少是不恰当的,有公权力过度介入道义领域、干预公民权利的嫌疑。
立法禁止不是万能钥匙,以罚代管本身就带有懒政色彩。事实上,对在机动车道上进行施舍的危害性,多数人都拥有朴素直观的认识,施舍者越来越少,即便有少数施舍也多是出于无奈,“是为了快点支开他们”。在这种背景下,倡导性的劝阻足以起到提醒的作用,接下来就需要各项城市管理职能发挥效力。不在管理上多做文章下工夫,反而将手伸向了施舍的市民,祭起了罚款的利器,这不是懒政是什么?交警有开罚单的时间和精力,能劝阻和制止多少不良乞讨行为呢?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对于弱者的同情和容忍程度,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论“对施舍罚款”是出于怎样的良好初衷,但从长远来看,直接影响着社会道义环境的成熟和成长——在法令和罚款的“威慑”下,“不施舍”很容易从局面蔓延向整体,导致社会基于道德层面自发形成的互助体系渐渐坍塌。
这不是什么杞人忧天。终归,道义的归道义,法律的归法律,法律制度对于道义领域辐射太深,其结果就是以冰冷的秩序伦理蚕食和取代人文道义伦理,实际上构成了对公共爱心的亵渎和伤害。
秩序与道义原本可以并行不悖。秩序的出现,取决于公共管理的智慧和努力,而不是以伤害道义作为代价。连施舍都要罚款的管理是生硬的,其实比没有恻隐之心的人更冷漠无情。这样的秩序并不是我们所需要和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