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发帖称,南宁市300多经适房申购户在“按1∶1比例”成功申购经适房后,相关部门在开盘前几天临时发布“单身人员购房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新规,导致一部分人必须被迫接受“大房”变“小房”、一部分丧失购买机会。南宁市住房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报名只是“意向调查”并不能确保购房,出台新规是为更合理配置保障房资源。
被政府“忽悠”?
近日,有网民相继在时空网等网络论坛发出《鑫利华涉嫌欺诈,以政府名义歧视单身的申请户》《南宁鑫利华经适房分配方案挑战群众智商》等帖子,称南宁市鑫利华花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近日启动申购,上千名经适房申购户彻夜排队报名申购最终却遭政府“忽悠”:此前相关部门明确是按1∶1的比例报名,但开盘前几天,一些已经成功报名的申购户并没有收到购房通知书,另一些人在领取购房通知书时突然发现,相关部门贴出的“购房提示”临时增加了“单身人员购房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的新规,这使得很多已经申购三房的单身申购户只能“被迫”接受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房。
网民认为,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临时调整经适房申购标准新规,既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也没有提前告知公众,侵犯了单身人员的合法权益。
网民“605991560”说,“说什么报名按照1∶1的原则报名,乱来!”网民苏杨表示,“南宁住房保障局一纸通知造成原来已经彻夜排队报上名的申购户面临不得房子的窘境,而原有名额也由南宁住房保障局安排给‘其他申购户’,如此做法严重违背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申购户称临时新规违法 相关部门称为合理配置资源
“中国网事”记者针对网帖内容进行了采访,相关经适房申购户认为临时出台的新规违法,侵犯了单身购房者的权益,南宁住房保障部门则表示,新规是根据国家和南宁市关于经适房管理的相关精神和规定作出的,目的是为了更合理地配置保障房资源。
申购户代表莫小姐介绍,他们300多名单身申购户都于7月11日彻夜排队报名申购了“鑫利华花城”经适房小区的住房,这个小区可售房源按面积共分为小于58平方米的住房232套(一房)、58至70平方米的住房331套(二房)、70至80平方米的住房1451套(二房三房),《报名须知》明确“本次登记报名的名额数量以可售房源数量为准,报满即止”,即按1∶1的比例。
莫小姐说,他们都成功报名申购了70至8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小区也计划于8月3、4、5日三天开盘,但7月29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购房者发布了一份《经济适用房选房购房提示》,其中第三条提到:“根据房源情况和政府保障资源和合理配置,单身人员购房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他们中的100多名申购户被要求只能购买7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另外200多名申购户甚至都没有收到购房通知书。
莫小姐表示,在此之前,南宁市没有任何法规规定单身人员只能购买70平方米以内的经适房,而且一些单身人员买经适房就是为了结婚、有的经过几年等待目前也已有了家室,“作为同样享受经适房购买资格的人群,单身人员理应和其他经适房申购对象获得同等的申购权利,凭什么在我们走完一切正规程序、成功报名后,临时出台这样一份通知逼迫我们购买小户型的住房?甚至有人还没收到购房通知书!”
对于质疑,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陈晨苗告诉“中国网事”记者,过去南宁市保障房的套型都比较大、数量充足,一般可由申购者自由选择套型,但随着近年来人口的增加和申购对象的增加,房源趋于紧张,南宁市开始控制套型,以更为公平合理地分配保障房。
她介绍,根据2009年南宁市出台的经适房管理办法,“经适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人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鑫利华小区是南宁市调整经适房分配套型后的第一个楼盘,结合上述办法和国家对经适房分配的有关要求,最终确定对单身人员购房面积进行限定,将大房子留给家庭成员多的申购对象。在这种情况下,316名登记了70—82平方米户型的“一人申购户”被分配到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里,但这类户型只有107套房,参加选房的200多人因为顺序编号靠后失去了选房资格。
她认为,这一决定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也通过购房提示和相关通知告知了经适房申购者,虽然这些申购户于7月12日进行了报名申购,但《报名须知》明确规定此次报名“仅作为申购户购买住房面积的意向调查,今后的开盘选房以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选房方案为准”,并不意味着报名成功即能购买自己意向的套型住房。
专家:出台新规应有法可依、及时公布
记者了解到,虽然这些申购户已经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了多次协商,但目前还没有达成一致,南宁房产部门已将小区开盘时间延后,但相关负责人表示仍将坚持实施新规。
针对这一事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党校副教授盘世贵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认为,南宁市有关部门在此次事件中的做法没有履行好公共服务应该做到的公开、透明、及时的要求。
他表示,一方面,政府出台任何规定都必须有法可依,即使是根据上级精神和形势变化做出的调整,也应先出台明确的管理法规,另一方面,在出台新的办法、法规之后,也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提前让公众知晓理解,并告知实施时间,而不能临时突然间就付诸实施。
新华社南宁8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