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晚传媒”)于2011年7月26日向辽宁奥海天一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海天一”)发出通知并于2011年8月2日在《沈阳晚报》第二版左下角发出通告,单方面强行解除“奥海天一”与“沈晚传媒”签署的《沈阳晚报广告总代理协议》。“沈晚传媒”认为“奥海天一”拖欠其广告费,但“奥海天一”不存在拖欠其广告费的情形,相反,“沈晚传媒”自身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且有大量应给付“奥海天一”的款项尚未支付。“奥海天一”认为:“沈晚传媒”的行为已违反《沈阳晚报广告总代理协议》的约定。本律师作为“奥海天一”法律顾问,受该公司委托发表郑重声明如下:
1.“奥海天一”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沈晚传媒”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凡于2011年7月26日及之前在《沈阳晚报》上刊登广告未向“奥海天一”全额付款的广告客户,广告款须交付“奥海天一”,否则将违反与“奥海天一”签订的广告合同。
3. 凡于2011年7月26日及之前已支付“奥海天一”广告款而尚未发布广告的客户,“奥海天一”承诺尽快将所收款项返还;如已经收款,但广告未全部发布完毕的,请及时与“奥海天一”联系确认,由“奥海天一”对剩余部分的款项予以返还。
特此声明
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
于明涛律师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