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药庆卫向西安雁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张显名誉侵权,要求其“澄清网上不实及恶语攻击的言论,并作公开道歉”。法院受理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这俨然药案发展的“第三季”,本阶段对已盖棺论定的药案本身无实际影响,但与此前药家亲属在舆论中的“主动缺席”不同,这次受舆论伤害颇深的药家父母主动站了出来。(《广州日报》8月11日)
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对于张显的攻击一直不满,并且多次进行交涉。在我看来,药庆卫选择在药家鑫一案审判尘埃落定并已执行死刑后对张显提起诉讼,这一时机选择得比较恰当。倘若在药案审理之中告名誉侵权,恐怕是非曲直只能淹没于仇恨药家鑫的口水中,只有等公众情绪稍微平静后,才可能理性看待这场诉讼。而且,在药案盖棺论定后提起这场诉讼,有利于厘清正当言论和网络暴力,进而帮助公众摒弃网络暴力。
在这场诉讼中,区分什么是网络暴力至为关键。不仅在药家鑫案的审理过程中,正当批评与舆论审判、网络暴力不分,在其后的李昌奎案、赛锐案中,有关部门也给批评审判结果的公民扣上“舆论审判”和“网络暴力”的帽子,恐怕这类纠纷今后仍将继续。该如何捍卫我们的权利,又不让权利滥用呢?
尽管我倾向于认为判处药家鑫死缓更为妥当,但我并不认为根据法律和事实,主张判处药家鑫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公民言论就是“舆论审判”、“网络暴力”。鉴于目前我们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审判受舆论监督是应当允许且极有必要的,任何公民都有权根据事实与法律以及自己的理解,对案件作出相应评判,这是言论自由的体现。
至于西方法治国家不允许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评论,我以为,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大大提高了,司法实现了独立,也未必不可以禁止媒体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评论。至于像李昌奎案、赛锐案这样已经审结的案件,在任何国家,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评论、批评,这与所谓“舆论审判”和“网络暴力”搭不上边。
但这并不意味着药家鑫案的审判过程中不存在“网络暴力”。任何一个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提起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但其他公民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认为可以判处他死缓,主张死刑的公民,可以利用事实和法律反驳和批评不同意见者。可在药案的审理高潮,正常的论辩不见了,刻意的诅咒风起云涌,一些主张死刑的公民用不堪入耳的词语辱骂与他们观点相反的人,这就已经超出观点之争了,属于典型的“网络暴力”。
再如,在药案审理进入高潮时,作为受害人张妙家属的代理人张显,向法庭争取判处药家鑫死刑本无可厚非,不过,他为达到这一目的,抛出了药家的特殊背景论、“官二代”、“富二代”等各种言论,药家“四套房”,药父“负责军品采购,身居要职”。这些言论到底是否符合事实,自有法庭认定,如果失实,就显然属于诽谤和“网络暴力”。当然,在庭审中,应由张显来举证以证明他所说的是事实,而不是由药庆卫举证;如果张显不能举证,则应承担败诉责任。而北大某教授公然宣称,药家鑫“天生杀人脸,死有余辜”,这是最典型的网络暴力,显然属于对人格的侮辱——罪犯也有人格权。
我期待这场诉讼早点到来,在给公民言论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划定自由的边界,让公众在享受正当批评和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不要伤及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