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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3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前个人贷款买房离婚时归个人

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取消“补偿小三”规定

本报记者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8月13日   02 版)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备受年轻人关注的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子产权的归属、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以及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后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介绍司法解释出台背景时表示,从2008年开始,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老公变房东”:婚前个人贷款买房离婚时归个人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孙军工说,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司法解释还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中的这些规定在征求社会意见时就引起了公众热议,有网友感慨:这款司法解释一出,“老公变房东”。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芳表示,婚前一方买房有多种情况,如果男方在婚前已经买房,并将全部购房款还清,房产就是男方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女方婚后参与还贷的部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返还本金,并补偿升值利益。

    如果两人一起出资买房,双方可以把房产变成夫妻共有,这样规定,既保护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引导人们不要因担心个人财产因结婚转化为共有而不敢结婚,同时也引导夫妻婚后都要为家庭作贡献,还警告那些企图借婚姻坐享其成的人,最好别指望不劳而获。

    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离婚后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不再算是父母对小两口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款司法解释通俗地讲就是,子女结婚后,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儿;父母给女儿买房,女婿没份儿。

    王芳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江苏的一对老夫妻用一辈子的积蓄,给女儿在北京买了套房子,谁知道女儿结婚刚一年就闹离婚。女婿说,房子是岳父母买给两人当婚房用的,当然是夫妻俩共有;女儿说,房子是父母赠给自己的,离婚时丈夫别想分。老两口急了,自己用一生积蓄买的价值百万元的房子,怎么就得硬生生分给要离婚的女婿一半呢?

    按照过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父母出资优先推定是对子女夫妻俩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或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而新的司法解释把这种巨额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平衡了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同时还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世俗,父母不可能给子女出钱买房时还让小两口签名打借条或签订赠与合同。这样的立法导向是让父母放心为子女成婚买房进行资助,同时也不会因为一方父母出钱买房后,在子女离婚时财产分割显失公平。

    孙军工介绍说,多数公众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项规定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取消“补偿小三”规定 

    记者注意到,相比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三)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条款。

    征求意见稿中曾经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在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这则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被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删除这条规定解释说,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有些企图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问题。同居的时间也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婚外同居还涉及传统道德、善良风俗等问题,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复杂的情况,对于该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认证。

    杜万华指出,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以后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基本原则,最高法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司法解释同时还取消了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

    拒绝亲子鉴定要承担败诉后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孙军工说,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本报北京8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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