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琨是中石油黑龙江尚志销售分公司的下岗职工,因为质疑尚志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2008年他和其他42名下岗职工一起对尚志分公司提起诉讼,但3年多过去了,尚志市人民法院一直对此未予立案。媒体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像王玉琨这样的“不立案”遭遇在黑龙江省内多地存在,理由大都为“法院内部有文件”。(《中国青年报》8月15日)
从法理上讲,“法院内部有文件”的说辞一点都不靠谱。法律规则意在给公众一个对未来稳定的预期,如果公众甚至不知道法律规则是什么,又怎能去遵守呢?所以,任何有约束力的法律,其首要的条件就是必须公开,让公众知道它是什么。更进一步讲,即便这种内部文件是公开的,按照违背上位法的下位法无效之原则,其也会因为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而无效。
之所以法院要“揣着明白装糊涂”,主要源于他们对一些相对来说比较尖锐和棘手的矛盾,有一种“习惯性回避”。可以肯定,凡是被法院以“有内部文件规定”为由不立案的案件,都是法院处理起来进退两难的案件,比如因企业改制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等。
这些案子之所以难办,倒不是因为其中法律关系过于复杂。问题在于,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可能会引发比较严重的连锁反应,因为这些棘手的问题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始于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的年代,如果按照如今相对来说比较规范的法律来判决,可能会导致“政治不正确”。这样一来,法院如果受理这些案件,必然“引火上身”,让自己成为矛盾的焦点,与其进退两难,还不如“习惯性回避”。
如此看来,这种不立案不是“偶然性事件”,而是“制度性选择”,是司法机关对社会矛盾的一种本能性的回避。在这种情况下,追究某一个具体法院或者个人的责任,根本就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解决这种“习惯性回避”。
事实上,面对那些尖锐棘手的社会矛盾,“习惯性回避”的又何止是司法机关。就以这起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争议为例,如果一开始没有相关部门的“习惯性回避”,利益相关的职工又何至最终到了不得不千方百计寻求法院立案的地步。只不过,由于司法被誉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都选择“习惯性回避”就显得格外刺眼。事实上,当所有的社会矛盾都交给“最后一道防线”去处理,司法机关也会不堪重负。
这不是在为司法机关进行辩护,而是要指出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如何解决一些比较尖锐和棘手的社会矛盾,并不是某一个机构的问题。更进一步讲,当前的一些社会矛盾,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程度,也不可能像改革初期那样能够轻易躲得过、绕得开。此时,如果再选择“习惯性回避”,社会矛盾就有可能“习惯性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