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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22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查办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难在哪

本报记者 来扬 实习生 徐牧宇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8月22日   07 版)

    “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发现难、立案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袁春华眼里,查办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并不是容易的事情。这从她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供的一组数据中可见一斑:

    2006年至2011年6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辖区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近40个,对上述举报线索立案侦查的数量占举报总量的28%。

    “匿名举报的线索约占60%,并且举报得往往较为模糊,缺乏具体明确的事实和强有力的证据,这给举报中心初核和反贪部门开展进一步侦查带来困难,也直接导致了成案率偏低。”袁春华告诉记者。

    “检察机关在办理中小学职务犯罪时,遇到的最大困难是证据难以掌握,由于受贿案件是‘一对一’的,只有当事人了解情况,没有账务证据。”曾承办海淀区某中学原校领导受贿案的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建松告诉记者,他承办的该起案件,如果行贿人不交代,证据掌握就更加困难。而在招生问题上,虽然办案人员知道可能存在问题,但是学生家长不愿意说,“小金库”不公开,就很难查处。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柳斯告诉记者,他承办的一起海淀区某中学原校领导受贿案,源自该校一位老师的实名举报。举报人自2004年就开始举报,一直未能提供有力的事实和证据。直到2009年办案人员从行贿人处取得突破后,该案才被立案侦查,并于当年年底由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据统计,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5年半受理的近40个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中,署名举报占举报总数的42%;匿名举报占举报总数的58%。上述举报线索有80%来自教职工。

    “当今的举报人主要是学校内部人员,这是由于举报人与犯罪人分属不同的利益集团,由于利益纷争而举报。但我们不能总期待学校内讧。”柳斯说。

    袁春华告诉记者,她和同事在办案中发现,此类犯罪的主体大多熟悉学校的管理情况和存在的漏洞,常常以各种理由和说法,给他们的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学校职务犯罪常常不易被发现,多数情况下是有知情人举报才发案,而有时又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查处。正是由于取证难,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处于欲定不能、欲否难为、进退维谷的境地,造成学校职务犯罪处理起来难度很大。”袁春华说。

    在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白春林看来,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教委在财务检查、审计、监督机制上失控,尤其是在共建费用的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也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

    2008年,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查办了西城区某小学原校长胡某(时任教委领导)、原副校长王某涉嫌将共建生收取的费用,分别存入个人帐户进行理财的职务犯罪案件。

    胡某、王某在任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学校长、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共建单位共建生费用,从2003年至2006年共收取共建生费用280余万元(除了按照规定已经上缴的以外)。在胡某调到教委任职前,找到王某商量收取共建费用的处理问题。胡某提出,要王某从中拿出70万元给自己,王某自己得70万元。由于胡某是校长又即将荣升教委任职,考虑到以后发展问题,王某在利益和情面的驱动下,取出现金,分4次给了胡某。两人共计贪污公款140万元。

    “教委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虽然对共建费、共建单位、学生数量有相关规定,每年也有例行的财务检查,但是针对共建费及共建生数量的专门检查、审计却没有,导致招收共建生数量不清、所收共建费用金额不明,没有履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审查的职责。共建等相关事项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规定,很多流于形式,因没有相关的抽查、检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等细致、系统化的规定,最终监督无力,形同虚设。”白春林说。

    但更让检察官们担心的是,在查办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受到案外因素的干扰。有的学校会将一些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内部消化”处理,而办案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有时也会受到人情因素的干扰。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的北京市某中学原校长受贿罪的判决书写道:“在本院审理期间,某单位向我院致函,要求法院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处罚”。

    “该单位的这种做法其实不合适。”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

    本报北京8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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