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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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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受访者担心婚姻法新释破坏中国家庭伦理

专家指出,当房产不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门当户对将成婚姻首选,中国婚姻制度面临“再封建化”

本报记者 向楠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8月23日   07 版)

    CFP供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公布,其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引发公众热烈讨论。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新闻中心,对2305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3%的人关注解释三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具体而言,54.1%的人支持“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的规定;62.5%的人支持“父母给夫妻一方买的房,另一方没有份;双方父母买的房,夫妻各占各份”的规定。

    仅2.5%的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有利于女性

    北京某事业单位员工张峰(化名)觉得解释三很公平。因为司法解释中的措辞都是子女及一方父母,所以男女双方是平等的。“那些指责解释三对女性不公平的人,他们的出发点是婚姻中男性应该买房。可是,在房价高涨的今天,难道买房还只是男方一方的责任吗?”

    张峰的朋友周琳则不同意他的说法。她认为,现在农村基本上还是男方买房。城市里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男方付首付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房贷。按照解释三的规定,女方和男方一起还了房贷,却不能获得升值后房子的相应收益。离婚时男方可以满面春风坐拥豪宅,女性却因为操持家务而变成“黄脸婆”,最后只能得到和房子相比少得多的补偿,这怎么能算公平?

    调查中,45.2%的人认为,解释三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有利于男性,42.8%的人认为对男女双方都公平,仅2.5%的人认为有利于女性。

    华中科技大学婚姻法教师蒲莉指出,解释三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对已婚女性不公平。因为从现实情况来看,女性一般在哺育子女、操持家务等方面都比男性付出的更多,可是到头来她们连现在居住的房子都无法拥有,除非她们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可是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女方提出这种要求,要么会遭到男方拒绝,要么会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这显然不符合《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52.6%的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会引发财产公证热潮

    自从看到解释三,民意中国网网友王女士心里就有了一个疙瘩。她结婚5年了,住房是公婆的拆迁安置房,房产证上写着丈夫的名字。她提出过再买一套房作为两人的共同房产,可丈夫坚持已经有房子住了,再买没必要。现在,王女士为自己未来生活的保障而担心,“如果我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势必会引起丈夫的猜忌,这样的规定不是明摆着在制造家庭矛盾吗?”

    周琳坦言,解释三的出台,会让她在将来结婚时考虑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只有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证明清楚了,当婚姻出现问题时自己才有后路可走”。然而同时她也感叹:“如果婚姻真的变成了相互算计,那这样的婚姻还会有多少人向往呢?”

    解释三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52.6%的人认为会引发婚前协议和财产公证热潮;50.3%的人认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多为女性)的权利;39.8%的人担心不利于婚姻稳定。其他影响还有:能扭转“无房不婚”的风气(39.4%);会减少“傍大款”现象(37.6%);“恐婚族”将增多(33.3%)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曾指出,当房产不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变成房产登记人的财产时,年轻人用共同财产购房就变成一项不明智之举。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年轻人会求助自己的父母,双方家庭各自为自己的子女买房就会成为普遍现象。这样一来,家庭对子女婚姻的发言权就会越来越大,“门当户对”就慢慢会变成父母们考虑子女婚姻的首选要素,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必然面临“再封建化”的过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财产制一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家是一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而解释三赤裸裸地将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引入我国婚姻实践中,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婚前购房时房产证上的名字到底应该怎么写,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要不要改、怎么改,这些都会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

    “8年条款”的司法解释值得今天的立法者借鉴

    民意中国网一位“80后”网友看了解释三后,觉得再美好的爱情,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就必须面对财产清算的残酷现实,这会让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对婚姻失去安全感。结婚似乎变成了父母子女一起合伙开公司,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财产的投资与收益问题。

    调查中,50.5%的人担心,解释三中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本质。

    蒲莉认为,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婚姻家庭法与物权法的基本规则有所区别。物权法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明确财产的归属、发挥财产的效用,而婚姻家庭法追求的目标更多的是对婚姻家庭本身的保护。所以,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对婚姻财产的处理应该以尊重婚姻家庭的基本职能,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基本原则,不能简单地用物权法原则取而代之。

    赵晓力指出,试图在家庭中进行分产制的做法在实践中行不通。首先,中国人的家庭财产很难分清楚,如果把房子分给了房产登记人,那共同还贷并负责打理、维修房子的另一方该怎么办?其次,就算房子分清楚了,难道还要再公布更多的司法解释,把其他财产都一一分清楚?当把所有财产都分清楚后就会发现,家庭就被拆散成孤独的个体;最后,如果按照解释三的方式生活,可能导致亲人间相互算计的局面,这样一来,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对于解释三导致的“同居而不共财”的生活方式,调查中48.0%的人表示不能接受,36.7%的人表示能接受,15.3%的人表示不好说。

    “婚姻中房产等大件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以前就存在,当时的法律也有比较妥当的解决方法。”赵晓力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赵晓力看来,这条被称为“8年条款”的司法解释,很好地处理了婚姻中房产等大件财产的分配问题。因为对于一方而言,如果一结婚就能获得对方的财产显然不合理,但是如果当一方为家庭操持了大半辈子,仍不能获得另一方的财产也显得不尽合理,所以就选取了一个时间上的中间点。这种处理方法值得今天的立法者借鉴。

本报记者 向楠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8月23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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