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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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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

律师会见当事人要侦查机关批准吗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崔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8月25日   11 版)

    时隔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今天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痼疾,佘祥林、赵作海案件中,当事人都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针对刑讯逼供多发生于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当事人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之后侦查人员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同时规定了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制度。

    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草案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强制出庭作证。 

    参与草案起草论证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这样规定符合我们民族‘亲亲相隐’的传统法律思想,与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法律理念相一致。”

    自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改以来,我国相继批准参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其中不少条约对律师有效参与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8年,修改后的《律师法》增加了律师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律师会见刑事案件被告人,只需凭“三证”(律师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即可,而无需办案机关批准。

    上述规定被视为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以刑诉法规定要经过批准才能会见为由,挡住了律师的会见权。

    此前《律师法》和现行刑诉法一大冲突问题是,律师会见要不要侦查机关批准? 

    因为《律师法》规定律师只须携“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刑诉法则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律师不受监听是指侦查人员不能获取谈话内容,而不是侦查人员一律不能在场,“侦查人员在看得见但听不见情况下也是可以的”。 

    现行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反映对于有些案件12小时的传唤拘传时间过短,12小时传唤中断后证据消失、取证困难。 

    草案规定,传唤、拘传时间通常仍是12 个小时,但如果案情重大、复杂,考虑对传唤人、拘传人后续采取逮捕措施的,拘传和传唤时间最长可以延长到24小时。 

    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了具体的审理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将对惩治腐败,预防、惩治恐怖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针对未成年人案的特点,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草案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

    草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草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崔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8月25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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