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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26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婚前房产加名征税”其实于法无据

晏扬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8月26日   02 版)

    南京地税部门针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行为征收契税,遭到舆论普遍质疑。南京地税部门回应时再次强调,征税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的,目前除南京外,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对于媒体及市民的想法和建议,地方税务部门正在向税务总局反映,税务总局正着手研究具体意见。(《扬子晚报》8月25日)

    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要缴契税,见诸媒体的评论多是从人情、常理或程序(领导一个电话就征税)的角度予以挞伐,从法律角度提出质疑的不多或不够有力,大概这一征税行为看上去有法可依。征税者未必不懂情理,但为了多征税,就不讲情理只讲法律,奈何?我在此只讲法律,看看这一征税行为是不是真的合法。

    在一拍脑袋就征税的部门看来,房产只分为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征缴范围包括房屋权属转移(交易、赠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相当于一方将房产的一部分赠与另一方,所以要缴纳契税。但现实中个人住房的产权性质往往并非泾渭分明,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大多数想加名字的个人住房往往属于这种情况:一个人婚前买房,只是付了首付,要还完房贷还得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大部分房贷需要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据婚姻法,婚后无论夫妻两人谁挣钱多,谁实际支付的房贷多,婚后积累的财富均为夫妻共同拥有,婚前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也为夫妻共有财产。尽管名义上是婚前房产,但房子的大部分其实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双方都是房产的拥有者。既然如此,在房产证上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就理所应当了。既然另一方本来就是房产的拥有者,加名字就不是房屋权属转移,就谈不上赠与,就不应缴纳契税。

    婚姻法解释(三)也规定得很清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显然意味着另一方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否则何需补偿?我相信,如果不是一套房子无法分割,司法解释会直接规定离婚时一方需将一部分房屋分给另一方。

    当然,有些房产是在婚前偿清了房贷并取得完整产权的,这种情况下婚后要求加名字的应该不多。即使加名字,也不能完全说是赠与,因为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即使说是赠与,但一套房子无法分割,夫妻双方还要在房子里共同居住,受赠一方无法将一部分房产转变成个人财产,如果非要说加名字是赠与,那也是没完成的赠与。针对一桩尚未完成、实际尚未生效的房产赠与征税,恐怕不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本义——如果夫妻一辈子不离婚,这种赠与就有其名无其实,你还要征什么税?

    综上我认为,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行为,应免予征收契税,税务总局等部门在研究具体意见时,应充分考虑“婚前房产”实际产权性质的复杂性、夫妻之间房屋产权赠与的特殊性,尽快拿出明确意见,以免各地税务部门各行其是。退一步讲,那些婚前已经还清房贷的房产,如果婚后要加名,可以视为赠与并记录在案,暂不征税(因为赠与没有生效、完成),只有当这对夫妻以后真的离婚、赠与生效之时,才对赠与的那部分房产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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