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南京征收“房产加名税”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引起轩然大波。目前,除南京外,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也对婚前房加名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而“加名税”的诱因,则是最高法对《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离婚时,婚前房产归登记者所有。
以笔者之见,一些地方政府急着对房屋加名征税,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原因有四:
其一,税法本身的滞后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对未来发生的事情作出非常具体的规范,税法尤其如此。因此,税法在规范经济行为的时候,往往会表现出滞后性。为了尽可能地弥补由于税法滞后性带来的不良后果,税法往往会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或者说“兜底性”条款,来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无论是几年前热炒的“月饼税”,还是前不久公众热议的“网店税”,包括现在大家正在热议的“加名税”,从法理上讲,对其征税都有法律依据。但是,当税法的原则性规定遇到一些特殊的经济行为,尤其是有特殊的社会性的经济行为,往往会激发人们的一种特殊情绪。在这种特殊情绪里,税法的原则性规定,反而会变成一种“特殊规定”,引发社会热议,甚至广受诟病。
其二,执法机关对税法的理解与执行,有时候缺乏统一性。在“加名税”事件中,只有部分地方明确表示了要征收“加名税”。关键就在于各地在税收执法中,对税法的理解不一样,执行更是千差万别。
从去年开始,税务部门在公布税收政策时,将原来的“通知”形式改为“公告”形式,就是为了尽可能地增强税法执行上的统一性。因为“公告”不需要转发,而“通知”需要转发。各级税务机关在转发“通知”时,往往会层层加入新的要求和解释,大大影响了税法执行的统一性,税务机关很容易给公众一种征税“很随意”的印象。但尽管如此,目前税法规定本身不明确,政策“断档”,文件“相互打架”,一些条款缺乏操作细节等情况依然存在,这是导致税法理解与执行不统一的根本原因。综合各大媒体的报道来看,即便是征收了“加名税”的地方,虽然说征税有法律依据,但实际上并不理直气壮。这一方面是因为其他地方并没有征收,另一方面是因为“上面没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其三,地方财政压力使税务部门着急“颗粒归仓”。在我国,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契税的增幅也日渐加快,成为我国地方政府最具潜力的财政收入来源。从近些年的数据看,契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已经超过了3%,增幅超过了税收平均增长的速度,达到30%以上。以2010年为例,2010年契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3.4%,增速高达42.1%。
在包括契税在内的税收大幅增加的同时,由于今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大受影响。加之不良政绩观的影响和对财政收入的硬需求,各级地方政府对税收任务层层加码,有不少地方的税收任务指标甚至超过了60%,在加重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让一些基层税务机关苦不堪言。在这种情况下,契税这种增长潜力大,容易征管的税种,自然变成了案板上的肉,需要的时候随时可以割下来一块。更何况,司法解释给了地方政府这样一个有利的“借口”,此时不征还更待何时呢?
其四,对特殊商品和行为的征税缺乏系统性考量。税法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关联性。关联性是指它必须和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但是,税收执法部门往往过于重视税法的独立性,而忽略了税法的关联性。
在上述司法解释公布后,税务部门应该及时与立法机关沟通,对这一解释的法律精神深刻理解,并围绕这一法律精神对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及时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以上4个问题不得到有效解决,尤其是后面3个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解决好,类似“加名税”这样的风波还会继续上演。所以,当务之急,一是尽快明确房屋加名不征税,二是考虑上述4个问题如何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