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日电(记者白雪)今天下午,财政部网站发布通知称,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意味着,近10天来公众和媒体广为关注的“婚前房产加名税”有了个明确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8月13日起施行以来引发了“蝴蝶效应”:除了民众对婚姻和房子的争论,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此后武汉、成都、青岛各地也有类似收取“加名税”的举动,直至今日通知免征。
这份签发日期为8月31日的财税[2011]82号文件写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落款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有媒体报道称,国税总局曾表示要研究“加名税”可行性。今天本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了解到,对“加名税”的各种疑问,均以今日财政部网站上发布的上述通知为准。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六所核实了现行政策,如果男女二人结为夫妻,无论房产是婚后还是婚前购买,过户、加名均不收税,仅收取“百八十元的工本费”。
需要分清的是,“婚前房屋不收加名税”,并非意味着在婚前发生的过户行为不缴税。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想要加名、过户,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按买卖收取,房本上原主需缴纳房款5.5%的营业税,加名者需缴纳1%的契税;第二种按赠予,在公证赠予关系后,如果男女双方并非直系亲属,也未领取结婚证,双方需缴纳3%的契税、5.5%的营业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
“加名税”的消息广受关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登记发证大厅的自动语音系统本周因此新改了提示,第一句就让关注税务问题的人转向地税部门咨询。房产是否在后购买,和过户行为是否在婚后发生,这两种情况常被混淆。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告诉本报记者,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在婚后发生转移和变动的确属于契税缴纳范围,但由于产权没有离开家庭,从人情法理上来说,应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