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普通的受贿案。被告人章国锡是浙江省宁波市某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局长助理,今年3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章国锡非法收受贿赂7.6万元,以构成受贿罪为由提起了公诉。
7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违法获取了被告审判前的有罪供述,“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份来自基层法院的判决让法学界人士兴奋非常。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这是在2010年7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实施以来,法院运用此规定裁判的第一起案件。今天,法学界的专家和刑事辩护律师就此案的标本意义进行了研讨。
法官亲自调查,比较罕见
在一审时,章国锡表示,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刑讯逼供、诱供时作出的违心供述。
据了解,早在2002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所有自侦案件的讯问过程就开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质疑审讯手段非法时的有力旁证。
“我们多次当庭要求公开播放审讯录像。”章国锡的辩护律师姜建高说,但检察机关均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为由拒绝了。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认为,检察机关不能因为录音录像涉密而拒绝向法庭提供播放。
7月28日,法庭根据章国锡提供的线索,到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取了他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该表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皮下瘀血,皮肤划伤2厘米。章国锡表示,伤痕是被审讯人员围攻造成的。
“本案不是采纳了被告方、辩护方提交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结论,而是法官亲自进行了调查。”陈瑞华说,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可能是比较罕见的,“法庭亲自调查的行为,具有多大的可传播性、可普及性?我在高度肯定的同时有些担忧。”
姜建高说:“我们向法庭申请,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检方拒绝了”。据了解,检察机关只是当庭提交了侦查机关盖章的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检方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获取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依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1条的规定,章国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疲劳审讯算不算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第53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个‘等’含义需要明确。”陈光中说,刑讯逼供行为的严重程度是要明确的,“是不是非得遍体鳞伤才行?疲劳讯问、车轮战,算不算?”
9月2日,章国锡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斯伟江在研讨会上出示了章国锡的提押证。从2010年7月27日上午10点开始,到7月30日凌晨,“章国锡只休息了10小时左右”。
“就这个案件来说,应该是构成了疲劳审讯。”陈光中说,但立法上,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变相的刑讯逼供,没有标准。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16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表示,原来的讨论稿中有明确的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在任何一个24小时内,询问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还有一个方案是,任何一个24小时内,连续休息的时间不能少于6小时。”
然而,公开的草案中并没有采纳,“必要”的时间到底是多长,没有明确。“有的疲劳审讯只是违法,有的疲劳审讯就是应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这是两个程度的问题”,陈光中说,刑诉法应该把这些东西弄清楚。
据了解,7月20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已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对其指控的章国锡受贿7.6万元中的7万元未作认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二审结果还没有出来。”姜建高说。
本报北京9月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