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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09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四律师共指政府拆迁信息公开状况堪忧:

内有利益,外无压力,谁会公开拆迁信息

本报记者 王梦婕 实习生 李博宇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9月09日   03 版)

    “从我们代理过的200多件拆迁案件来看,政府能公开拆迁信息的比例很低,只有30%~50%。”中国拆迁律师网首席律师闫拥军慨叹道。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的规定,政府应该公开的拆迁信息,理论上应该细化到“分户补偿”,但闫拥军、王才亮、张兴奎、陈旭四位知名拆迁维权律师都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由于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实践中这些信息大部分对老百姓依然是一笔“糊涂账”。

    主动公开的不足5%

    接政府通知,你家房子要被拆迁了。但除了一个带文号的“拆迁公告”和一纸最终的“补偿方案”外,其余信息你一无所知。事关头号身家财产,你去找政府“问细节”,但得到的答复不是“此事不属于本部门公开事项”,就是“此事已经在以前公开过了”,或者干脆不予理睬。

    不少人是在这样的遭遇中被拆迁的。

    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调查显示,2010年,在全国43家地方政府网站中,能提供有效拆迁公告信息的有26家,仅占六成。其中,以文字和图表形式对拆迁流程作出说明的有5家,仅采用其中一种方式说明的9家。能在其各类网站中,提供拆迁补偿指导性标准的有20家。仅有4家地方政府,能够在网站中提供安置房的位置和价格信息。

    四位受访律师均表示,实践中的情况,比上述统计数字更不乐观。

    “按照《条例》和‘新拆迁条例’,如果政府要征收一块土地,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都是应该公开的内容。”闫拥军介绍道,特别是涉及旧城改造的还要开听证会,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对补偿标准进行修正,修正方案、分户补偿的情况等也属于法定公布的范围。“但是,这些重要的信息,一线城市政府拆迁主管部门即使能公布,大多也只有一部分。在中西部城市或二三线城市,公开程度更低。”他表示。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拆迁维权律师王才亮表示:“从依法行政角度说,从拆迁范围的确定、规划的调整、项目的立项、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到补偿方案,这些信息不告诉大家就属无效。”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张兴奎律师统计了他代理过的上百件拆迁案后,告诉记者,如果把应该公开的项目都算上,“政府能主动公开拆迁信息的不足5%。即使是当事人申请之后,政府能公开的也不足20%”。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陈旭律师更坦言,以他目前接触的拆迁案来看,能把法定公开的每个项目都做到的政府,“几乎是零”,甚至连最核心的补偿信息公开都做不到。

    在闫拥军看来,补偿公开的核心问题是“评估公开”,“包括评估机构、程序、过程、方法和结果”。2011年1月施行的“新拆迁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且,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然而,社科院的前述调查显示,43家地方政府网站里,能够提供拆迁评估公司信息的只有13家,仅占30.2%。

    “比如,我们代理的青岛某拆迁案件,涉及1000多户居民。但是,政府的补偿信息仅仅公布了一个数字,即每平方米补偿多少钱,这跟周围的房价相差太远了。”闫拥军表示,“说是经三家评估公司评估得来的,却没有依法提供整体的评估报告和分户的评估报告。如此不透明的评估结果,怎么能让老百姓信服?”

    很多地方政府最不愿意公开拆迁预算

    “由于涉及地方政府与被拆迁户的利益分配,拆迁预算是很多地方政府最不愿公开的信息。”陈旭说,“政府拨给老百姓的钱可能不算少,但为什么最后落到老百姓头上的没多少?因为老百姓对‘这个盘子究竟有多大’不知道,也无从查询。这种信息不对称为某些政府或拆迁公司‘暗箱操作’、‘截留’补偿款留下了空间。”陈旭接触过的河南、山西、安徽等地的拆迁案中,政府拨的补偿款是一个数,但发到每个拆迁户手上,便“缩水”成了原有的1/2甚至1/3。

    陈旭曾经代理过杭州的一件拆迁案,从向政府申请公开拆迁预算起,他一共“折腾”了三四个月,能问到的最细致的数字,是“土地开发成本共计2.2亿,划拨给土地储备中心了”。

    “这个数字按照我的理解,就是用来土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资金,是给被拆迁户的。除去各项计提资金费用后,大概在两个亿。而实际我计算总共用于补偿的费用应该不到1个亿。那么,剩下的1亿多哪儿去了?”

    为了“追踪”这1亿多元的下落,陈旭曾要求政府将预算公开到该村的补偿金额,“但从这里就开始踢皮球了。”他说,“问国土资源局,答复是‘我局不存在该地块拆迁补偿款的相关信息’;找区政府,答复说‘由征地事务所负责具体工作’;问到征地事务所,又说自己是临时机构,就这样推来推去。”

    在社科院的上述调查中,43家地方政府网站里,有20家提供了拆迁补偿的指导性标准。但在陈旭看来,要杜绝拆迁补偿款发放中的“黑洞”,仅有指导性标准远远不够。

    “实践中,拆迁工作一般是委托拆迁公司去做。如果老百姓事先不知道用来补偿的预算‘盘子有多大’,很可能被拆迁公司‘层层扒皮’。”他告诉记者,有时,拆迁公司为了平息纠纷,还会与被拆迁户签订“阴阳合同”,“面上大家的合同都一样,但碰到难弄的‘钉子户’,就私下多给一些钱息事宁人。剩下的,就成了拆迁公司的利润。”

    所谓规划,不如领导一句话

    张兴奎和闫拥军都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政府公开的拆迁信息中,拆迁地段的规划信息最容易含混不清。

    “拆迁地段的规划,核心问题是拆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及‘拆迁范围’的确定。”闫拥军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规划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应列入拆迁范围。“但在土地财政的利益驱使下,地方政府常常出于商业利益,也进行拆迁;此外,拆迁人常常非法擅自扩大拆迁范围,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样,拆迁地段的规划信息成为拆迁公告中最含混不清、最善变的信息,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社科院的上述调查中,43家地方政府网站里,仅有7家能在拆迁公告信息的标题中注明拆迁地段等核心信息。能在拆迁公告中提供拆迁地段示意图的,仅有3家。

    张兴奎告诉记者,按照以往拆迁条例的规定,在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必须先有该地段的规划才能拆迁。“而有些拆迁或征收本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时候就没有具体的规划,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为了便于操作,就胡乱做一些规划,先拆迁了再说。经常是‘所谓规划,不过是纸上画,墙上挂,不如领导一句话’。”

    即使在“新拆迁条例”出台后,张兴奎认为,条例用列举法界定了何为“公共利益”,依然难以阻挡“以公共利益障眼商业开发”的本色。“比如,政府拆迁时,说这一块规划的是绿地,是公共利益;而拆迁完后,可能建设的只是很少的绿地,大部分都是商业开发。”

    陈旭也向记者证实,他接触的拆迁案中,有地方政府曾以建设“文化园”的名义征地、拆迁,“但十年了也没见这个文化园在哪儿,还以安置拆迁户的名义申请建楼,结果建成了精品商业楼来营利”。

    王才亮对另一起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的拆迁案记忆犹新:“在这个事情上,拆迁人跟市政府报说要建医院,医院这个大家都知道,一般最多占十几亩的地,事实却是,距离5.5公里以外的一家企业也因此被拆了,照这么算,那家医院堪称国内面积‘最大’的医院。”

    内有利益,外无压力

    是什么令地方政府拆迁信息公开状况堪忧?受访律师均认为,核心原因在于内在动力不足、外在压力不够。“内有利益、外无压力,谁还会去公开拆迁信息?”闫拥军有点无奈地反问道。

    “拆迁信息公开越少,对拆迁方及政府自然越有利。信息越公开,留给他们的权力寻租空间越小,因此造成目前的政府拆迁信息公开程度极低。”陈旭向记者概括道。

    受访律师还认为,《条例》等法规的执行力不足,是另一个主要原因。

    “当地方政府不依法公开拆迁信息时,受到的监督、约束、制裁基本没有,不公开也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便可能形同虚设。”闫拥军指出。

    陈旭也表示:“《条例》里也说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但事实上,没有人问责,我也没有见到一例地方政府因为没有公开信息,而受到追究的。”

    “按理说,政府部门不公开拆迁信息时,老百姓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进行诉讼,但这些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张兴奎告诉记者,司法救济渠道不“通畅”,也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力打了折扣。

    面对并不乐观的形势,受访律师建议,除了改变愈演愈烈的土地财政外,加强“不公开”的问责机制,让老百姓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都是可行的途径。

    “要推动政府在拆迁信息公开方面有所作为,国务院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针对目前拆迁中信息公开严重不足的问题,制定专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办法》,其中应设专章详细规定民众对拆迁信息公开的监督办法,还有就是加大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对不依法公开信息的部门和人员,应予以严惩。”闫拥军说。

    陈旭则强调,让老百姓知道自己手中有什么权利,同样重要。

    “被拆迁的过程中,很多百姓并不知道有这个《条例》,更不知道其中规定了拆迁信息应该公开。”他说,“知道自己的权利是最根本的,否则,老百姓无从运用法律武器去监督政府,也无从保护自己。”

    闫拥军也表示:“在政府拆迁信息不够公开的情况下,老百姓如何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哪些信息公开?政府接到申请后不依法公开怎么办?这些都是需要学习的内容。”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熊文钊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要推动政府拆迁信息公开,还要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渠道。“在法院能有效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情况下,老百姓用行政诉讼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我认为是当前最有效也是最实用的方式。”张兴奎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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