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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13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福清法院总结传销型非法拘禁案特点:

被告人认为自己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9月13日   03 版)

    本报福州9月12日电(陈莉  记者陈强)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近日,一批非法传销组织者被福建省福清市法院判刑。

    今年2月,湖南人向某在福清市区租了一套房子,伪称用于经营物流生意,实际上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他和其他10人一起采取非法拘禁手段,逼迫新成员交纳会费或发展其他新成员。该传销网点分工明确,除向某担任总负责外,还有管理日常工作的“主任”,掌管后勤的“管家”,负责给新成员讲课的“讲师”,以及看管新成员的 “老板”。

    2月18日至25日,这些人以“包工地”、“介绍工程”、“帮忙看赌场”等为借口,将陶某等4个被害人从全国各地骗到福清的出租房内,采取暴力殴打、语言威胁、扣押随身钱物、贴身监管、房门加锁、限制外出等非法手段将被害人拘禁在传销网点内,逼迫他们交纳会费2800元,加入传销组织。

    2月28日晚上,被害人陶某逃出出租房,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当即出动解救出其他被害人,并当场抓获所有被告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等11人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被告人向某等9人被分别判处1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两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理非法拘禁案31件114人,其中传销型非法拘禁为23件99人,所占比率高达74%。据分析,这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涉案人员均为外来人口,多为社会待业、无业人员,且男青年居多;被害人多与被告人熟识,主要是同学、亲属、老乡关系,但也出现了通过网络交友平台寻觅新成员的现象;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及以上学历占绝大多数,也有少数大学生;从犯罪手段来看,主要是采取欺骗、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方式,造成被拘禁人员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从案发地点来看,集中于人口密集、经济较活跃地区,非法拘禁场所均发生在私人出租房内。

    法官认为,利益驱动是案发的主要诱因,被告人以蛊惑性、煽动性极强的营销、做工程、学艺等为幌子,使怀有成名、暴富幻想的被害人误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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