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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16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被害人”告防暴警察滥用职权
防暴警察告检察院刑讯逼供

本报记者 任明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9月16日   07 版)

    雷庭的工作照。张山供图

    雷庭在看守所写的材料。张山供图

    9月14日,原防暴队警察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在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出庭作证的两名警察当庭翻供,并曝光自己之前所做笔录是被办案检察院在疲劳审讯、刑讯逼供后的无奈之举。

    当事警察有无滥用职权?检察院是否刑讯逼供?两大司法机关在海南岛“斗法”,负责审判的法院又会如何判决?海南警察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开庭引起了多方关注。

    防暴警察被控滥用职权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的事件发生在2010年8月6日深夜。对于事件的描述,公诉方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纪检组的调查形成了两个版本。

    虽然对事实的描述差异很大,但双方均认可,2010年8月6日深夜,洋浦公安局防暴队的当班警察雷庭在接到命令后,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另案处理)前往洋浦辖区内的加勒比娱乐场盘查。

    此后,双方认定的事实产生了根本性的差异。洋浦公安局纪检组调查报告认为,当天被盘查的人员阻碍民警对其进行盘查,甚至起哄“警察乱抓人”等,防暴队员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在请示了相关领导后,雷庭和防暴队员协助新英湾派出所将被盘查的陈某华等四人带至派出所进行盘查。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派出所对四人进行批评教育后放回。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却认为,防暴队员雷庭在协助盘查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械具,擅自决定将未涉嫌违法犯罪的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带至防暴队,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队又对四人有侮辱、殴打行为。

    记者发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仅对雷庭带领防暴队员协助盘查至将有关人员带到防暴队这一期间的事实即嫌疑罪名进行了认定。而在洋浦公安局的调查报告中,却有此后更多的事实认定。

    洋浦公安局的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是,吴某勇、陈某华等四人因不满派出所和防暴队的盘查,加之陈某华声称其鞋子、手表在盘查过程中不见了,于是陈某华等人在离开派出所后多次打电话质问雷庭为何乱抓人,雷庭对此进行了解释,但陈某华等人仍反复打电话质问。

    次日凌晨,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驾驶3辆小轿车以及2辆摩托车围堵洋浦公安局防暴队大门,并在大门口吵吵嚷嚷,指名道姓地叫雷庭出来。当晚防暴队另一带班民警李宏解释说雷庭未在防暴队院内,有什么问题可以明天向公安局领导反映。但陈某华等人不听劝阻,坚持要找雷庭,并围在防暴队门口吵闹。

    之后,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又赶到现场进行劝说,但陈某华等人根本不听,陈某华、陈某东还坐在公安局电栅门前,另有人往防暴队院内丢石头、矿泉水瓶等杂物。

    见此情形,陈焕鹏向洋浦公安局副局长寻子龙进行了汇报,寻子龙接到报告后赶到防暴队,对陈某华等人进行劝说,但陈某华等人一意孤行,不听警告。考虑到陈某华等十余人围堵防暴队大门已达两个多小时,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况且防暴队内还住有公安民警及其家属,隔壁也是一个居民区,陈某华等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了住户的休息,寻子龙遂下令将不听劝阻的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强行带离现场。

    调查报告继续写道,在带离过程中,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不服带离并进行暴力对抗,民警依法将其制服后带离至新英湾派出所审查,经审查,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陈某华、吴某勇两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其余几人经批评教育后放回。

    吴某勇等人拘留期满释放后,即向海南省公安厅、洋浦检察院等单位写信,控告洋浦公安局防暴队及雷庭滥用职权致其受伤等问题。

    海南省公安厅遂要求洋浦公安局对此调查并作出处理。2011年3月7日,洋浦公安局纪检组调查后,作出《关于吴某勇等人控告我局防暴队滥用职权的调查报告》,报告认为吴某勇、陈某华的控告并不成立,理由有三:一是该局新英湾派出所和防暴队在加勒比娱乐城对陈某东、陈某华等人进行盘查,是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的,出警处置、盘查依法有据,是执行公务行为;二是陈某华、吴某勇、陈某东等人围堵该局防暴队大门达两小时之久,经多次劝说拒不撤离,严重影响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其带离审查是依法进行的,陈某华等人采取暴力对抗,民警依法将其制服,是正常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对陈某华、吴某勇两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

    防暴警察看守所内喊冤屈

    然而,就在洋浦公安局纪检组作出调查报告后的第二天,情势突然逆转,当天,洋浦检察院要求雷庭及陈焕鹏到该院配合调查,随后将二人带离洋浦。

    3月13日,洋浦检察院宣布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对雷庭刑事拘留,陈焕鹏则因非法拘禁被监视居住。3月25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批准,雷庭被逮捕。4月下旬,陈焕鹏经检察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5月25日,检察机关宣布,决定对雷庭延长羁押一个月。

    在看守所中的雷庭,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之余,也对自己的受审过程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作了记录和分析。雷庭在2011年3月16日写下的一份材料中称,在被带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多次轮番询问和讯问,“内容就是要求我承认打人、参与审讯等这些根本不存在的行为”。

    在2011年4月30日写下的一份材料中,雷庭这样写道:“你们(检察机关)调查了也快两个月了,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你们应该很清楚了,我究竟有没有犯罪,是不是冤枉的,你们难道不知道吗?”

    控辩双方当庭激辩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海南省的公检法系统、雷庭家属、媒体记者上百人旁听。控辩双方均出示了大量证据,并向法庭申请传唤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庭审从当天上午8时30分开始持续进行到晚8时许,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指控,2010年8月6日晚,被告人雷庭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另案处理)盘查。23时50分许,陈某东、陈某华、吴某勇、吴某华、王某兴、王某明、唐某新等人从加勒比娱乐会所唱歌后准备离开,当被害人陈某东欲取其停放在娱乐会所门口的摩托车时,三四名防暴队员在未表明身份和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冲上来抓住陈某东,让其举起双手,靠墙站立,接受搜查,但未搜查到刀具。被害人陈某华见状后,便上前询问为什么要抓他的朋友,被告人雷庭就指令防暴队员将陈某华抓起来,并用手扇陈某华三四个耳光。吴某勇见陈某华被打,便上前说了句“警察怎么乱打人?”几名防暴队员冲上来踢了吴某勇几脚,此时王某兴和吴某华就将吴某勇拦开。后被告人雷庭下令给陈某华、陈某东戴上手铐,并推上一辆警车。

    公诉机关称,被害人周某江和朋友周某其两人也从加勒比娱乐会所唱完歌准备回家,两人正要取其放在加勒比娱乐会所门前的两辆摩托车时,也被防暴队员拦住并被强行按住蹲下接受检查,防暴队员还用警棍殴打二人背部,用脚踢二人全身,被害人周某家在现场见二人无故被打,也上前跟雷庭说:“不要打了,有什么事好好说。”被告人雷庭就下令将周某江、周某家两人抓起来,周某家想跑开,被防暴队员追打,后被告人雷庭下令给周某江、周某家戴上手铐,并推上与陈某华、陈某东的同一辆警车上。

    被告人雷庭将被害人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四人抓进警车后,与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商量是否把四人带至新英湾派出所,但陈焕鹏不同意。被告人雷庭擅自带领防暴队员将四人带至洋浦公安局防暴大队。陈某华等四人被抓后,吴某勇以及周某其打110报警,110遂指令新英湾派出所说明情况,新英湾派出所王某壮反馈称是防暴大队抓的,也不清楚抓到哪里去了。被告人雷庭将陈某华等四人带到防暴大队后,又下令将他们拉下警车带至防暴队大院,并勒令四人围成一圈跪在防暴大队的院内,并开始实施殴打。然后,被告人雷庭打电话向时任洋浦公安局副局长的寻子龙请示如何处理控制的人,寻子龙就要求将人送到派出所处理,后雷庭才命令防暴队员将四人押上警车带至新英湾派出所,陈焕鹏指挥派出所民警对陈某华等四人分别进行了问话,因没有发现陈某华、陈某东、周某江、周某家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2010年8月7日1时许,将四人放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庭在协助盘查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械具,擅自决定将未涉嫌违法犯罪的陈某东、陈某华、周某家、周某江等四人带至防暴队,限制四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队又对四人有侮辱、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民警雷庭的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则认为,有关证据材料显示,雷庭和防暴队在执行盘查任务的过程中,陈某华等人确实在醉酒后冲过警戒,非法阻挠盘查工作,而且还有多人辱骂、冲击防暴队,鼓动群众起哄,严重妨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雷庭依法盘查却遭陈某华等人的非法冲击,推搡辱骂,当场不明真相的群众又被“被害人”煽动起哄。在无法排除他们持刀斗殴之嫌疑,当时事态又进一步扩大的危急情况下,雷庭果断处置,依法将阻挠执法的陈某华等人带离继续接受盘查是合情合理,有法有据。这恰恰也是公安干警依法打击暴力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职责所在。

    王思鲁认为,雷庭听从命令出警,盘查带回不配合的嫌疑人员,再到请示领导如何处置,整个执法过程都反映出雷庭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主观心态,并不存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他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根本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检方对其的指控不能成立。

    他同时认为,检方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却在公安局作出的有效之行政拘留决定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抓捕雷庭,属于违法办案。

    作证警察当庭曝检察院涉嫌刑讯逼供

    庭审进行到9月14日下午,雷庭的辩护律师王思鲁申请传唤证人陈焕鹏,已另案处理的陈焕鹏当庭表示,自己之前在检察机关写下的笔录是被疲劳审讯、刑讯逼供下的无奈之举。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陈焕鹏曝光检察院涉嫌违法办案后,旁听席有人表示很惊讶,随后有人离开法庭。

    陈焕鹏在作证时说,2011年3月8日,自己被洋浦检察院反渎局的有关负责人带进检察院,后来又被带至昌江县检察院,在之后的3天3夜里,办案人员没有出示证件,连番审讯,自己既没的吃也没的睡,几近崩溃。

    陈焕鹏称,检察机关对自己做了10次以上的讯问,只有四五次同步录像,至少有3次,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让自己照着他们写好的稿子念。4月29日,自己最后一次被讯问,留了证据在笔录上:签字时写“以上笔录我已阅,和我说的‘不’一样”,“不”字故意写不清楚,但仔细看仍可以辨认。

    陈焕鹏作证时还当庭出示了自己被讯问时偷出来的一份材料,陈焕鹏说,这份材料是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写好后让他照着抄写,趁着检察官不注意,他偷了一张。

    虽然记不得办案检察官的姓名,但陈焕鹏还是当庭说出了检察官的姓氏、所属单位以及籍贯,并称“见到人就认识”。

    随后出庭的证人邓升民同样当庭指出检方取证时殴打他,暴力取证。

    针对这一突发情况,东方市检察院出庭的公诉人以“证人所说无法证实,而且和本案无关”为由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雷庭表示,2010年8月6日当晚的依法出警完全是一次充满危险的盘查任务。他作为防暴队的带队民警,必须要对所有队员的生命安全负责,更需要对现场其他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因此果断处置是他的唯一选择。他恳请法庭查明事实,还其清白。

    雷庭的辩护人王思鲁称,雷庭作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出色的公安干警,依法出警执行公务,却被以非法拘禁罪起诉。这是对我国公安干警群体形象的损害侮辱,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肆意放纵,是对社会秩序稳定的严重破坏。

    但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却认为,检察机关将被告人雷庭送上被告席接受审判,绝不会给人民警察依法盘查执行带来任何不利影响,恰恰相反,会对规范执法有明显促进作用。本案仅仅是一桩个案,是对有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尚未酿成大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警戒。

    本报海口9月15日电

本报记者 任明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9月16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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