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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0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地沟油潲水油,“油油”煎熬公众心

惠铭生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10月20日   02 版)

    重庆破获“潲水油”案,其产销链横跨川渝等6个省市。潲水油多项指标可达到或接近食用油指标,难以检测。潲水回收炼出“潲水毛油”能卖到约3000元一吨,获利达百倍。民警称,尚无明文规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对商家定罪存在困难。(《新京报》10月18日)

    公众对地沟油的惊恐阴霾未去,媒体再爆潲水油,这的确让公众悲愤而又无语。我们是人,不是猪马牛,我们花钱买油吃,为何有时买来食用的却是泔水等垃圾制成的地沟油,或是由喂牲口的“潲水”提炼成的潲水油?单就食品油而言,公众在地沟油和潲水油的夹击之下,生命健康如何保障?

    让公众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原本由残羹剩饭、腐烂变质的污秽物提炼而成的潲水油,在某种意义上竟然是“合格”油,因为按照检测标准,这些令人作呕的潲水油,其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几项指标,竟能达到或接近食用油的标准。有些国人的聪明智慧,以及制假的精湛、高超技术与工艺,让世人惊恐。

    更让公众备感绝望和崩溃的是,尚无明文规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对生产销售者定罪存在困难。即便地球人都知道潲水油是喂牲口的残羹剩饭等垃圾制作而成的,且毒害公众,但那些生产、销售潲水油者,恐怕仍会逍遥法外,顶多给予经济处罚了事。在暴利的诱惑下,很难阻止他们继续从事生产和出售潲水油的丑恶勾当。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不可违背。但是,惩治生产销售潲水油者,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予以定罪和惩治的。比如,潲水油不是食用油,却以食用油出售的行为,依据《刑法》涉嫌商业欺诈和非法经营罪;时下虽然查不出潲水油有害有毒,但制作生产的原料,却是有害有毒的,而在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即便不能以《刑法》定罪,但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足以威慑和惩治那些违法生产销售者。

    除了依法惩治那些生产销售者之外,执法者还应该将潲水油有效监管起来。无论是地沟油还是潲水油的生产,无论隐藏得多么深,但四处弥漫的臭味、来来往往运送泔水等垃圾的车辆,哪个不是“举报信”?问题的关键是有没有人去查去管。但让人感到悲怆的是,我们每年消耗的食用油中,有十分之一是地沟油,竟然有专家声称“地沟油因制作成本高走不上餐桌”;潲水油横行很多省市、长期成为一些不法者的敛财机器,公众竟然至今尚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呜呼!监管者的不作为,与公众生命健康的频遭戕害,情何以堪?

    吃了地沟油,再吃潲水油,这是公众的悲哀!尤其悲哀的是,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地沟油、潲水油者,竟然还依赖至今无处寻觅的检测方法;定罪竟找不到法律规定。如此监管执法,公众吃那些肮脏的“××油”还要到哪年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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