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是文化产业融资改革中的中心问题,它涉及旅游演艺、风俗旅游、会展版权、景区商业设计等。现在,旅游知识产权的质押估值长期偏低,违法成本过低,商业侵权猖獗,商业银行不敢冒险放贷。而《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被质押,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的权利。由于该法条所限,旅游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难以进行多渠道融资。今后,随着文化产业改革深入,除了“旅游+地产”外,“旅游+知识产权”将成为旅游业融资和赢利的新路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在美国由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提供,但SBA并不向金融机构提供足额担保,而是促使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信用再加强,协调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做商业信贷。在日本,政府主导成立政策性开发银行,直接投资或贷款,大力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2005年,日本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借鉴美、日模式,笔者认为我国面临三个趋势:第一,旅游产业融资的前提是产权明晰,政府职能转向辅助服务;第二,控制知识产权从严,成为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应“已经产出”经济效益,其次才看发展潜力,这对旅游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产业政策的扶持重心已向激励中小企业创新转移,2010年以来,华策影视(电视+景区)、宋城股份(旅游演艺+主题公园)、世纪游轮(游轮旅游)、腾邦国际(票务代理)等成功上市,民营旅游企业的春天真正到来。今后,高级生产性服务业将是旅游企业融资上市重点方向。
据笔者调研发现,很多旅游企业既享受旅游业优惠政策,又享受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成为市场受益的主体。很多旅游项目从文化产业方向,更便于立项和融资。上海迪士尼的业态是旅游主题公园,项目属性是文化产业,更涉及上海城市营销大局,这就是大旅游、大文化的融合。既有文化和旅游产业的融合,也是政府管制体系的融合,行业部门集中和产业促进,在“十二五”期间也将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