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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第六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召开,法学家为社会管理创新开处方——

零判决、100%调解率不是社会管理创新

本报记者 李丽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11月28日   03 版)

    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可控可化解

    “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社会矛盾涉及的是具体利益矛盾。”在11月27日的第六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这些矛盾是非对抗性的、非政治性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可控的、可预防的、可化解的。论坛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本届论坛的主题是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建设。

    马怀德通过观察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所涉及的关系主体与利益内容,将社会矛盾区分为与公权力直接相关的社会矛盾、私人主体间有关民事纠纷的社会矛盾以及以犯罪形式存在的社会矛盾三大类。

    “就社会矛盾频发的主要深层次原因来看,行政权力行使不当、履行职责不到位是我国当前社会矛盾频发的主要深层次原因之一,是最需要关注、最需要下工夫进行化解的矛盾。”马怀德表示,这种社会矛盾一旦失去控制,极易引发极端暴力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作为我国首位行政诉讼法学博士,马怀德认为行政诉讼是化解官民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可现实情况却是,少数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有抵触,对行政审判不予配合;行政审判阻力大、从事行政审判业务的法官独立难;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的成本非常高昂、且面临很多非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司法腐败还比较严重,普通民众对行政诉讼不是很信任,在面对强大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时,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转而通过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等非正常渠道去实现自己的诉求。”马怀德说,原来的社会矛盾还没有化解,又引发新的更大的社会冲突。

    零判决、100%调解率不是创新

    “我一定要让大家看几张照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冯军研究员在报告开始前放了七八张图片,这里面既有今年8月英国伦敦骚乱事件,持续两月之久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也有我国贵州省发生的瓮安事件。

    在冯军看来,它们都可以用同一个名词概括——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群体性事件都是普遍现象。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增多、复杂性增强,出现群体性事件很正常。冯军因此提出,我们不应“对群体性事件心生恐惧,否则在处理时就会慌乱。”冯军说,一些地方处理问题就会简单化、短期化,不论原因,只要不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摘乌纱帽,“拿钱、下跪,怎么都行”。

    “我们在调研时发现,有个地方因为群体性事件问责了1700多人,”冯军说,如果只是看能不能把事情摆平、出现没出现群体性事件,那必然是“按下葫芦起了瓢”,会失去理性,破坏司法尊严,损害执政根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也认为,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强化法治理念。他提出,当下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大调解机制,旨在建立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是大调解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来是与法院判决同等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诉讼调解以“创新”之名呈现出压倒性的优势。

    “有的法院讲零判决、100%调解率,”韩大元反问说,“法院是干什么的?这么做不符合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不叫社会管理创新。”

    提升政府信息力应对网络舆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关注的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网络因素。在网络空间中独特的信息生产、传播机制下,网民对于焦点信息的同步同时关注,极易形成“网络舆论性事件”,“网络舆论性事件”已经成为对现实社会的冲击力和破坏力最强的网络现象。

    于志刚表示,“网络舆论性事件”的沟通机制与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不同。网络舆论性事件虽然对于社会秩序只具有软杀伤性,但是其危害可能并不逊色于传统的群体性事件。“而且,网络舆论性事件一旦‘落地’,可能会引发或者说形成现实空间中的群体性事件,甚至是社会动荡。”于志刚说。

    于志刚表示,网络背景下社会管理的核心工作就是两点:用好互联网和管好互联网,要做到网络自治和政府管理相结合,既要防止对于网络的过度放任,也应当防止对网络的过度管制。

    于志刚认为,网络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向,是提升网络空间中的政府信息力,信息力是政府网络治理能力的最重要表现。“提升网络空间的政府信息力,关键是提升信息投放的能力,提升对网络突发舆情的反馈、应对的能力”。

    本报北京11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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