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调查,为进一步降低药价,深圳有关部门曾多次提出在广东省统一采购平台的基础上,要求对入围厂家、经营企业进行二次招标,对入围药品进行二次遴选,但是,这些建议与方案均未能获得通过。(《中国青年报》12月1日)
在因药价虚高而民怨沸腾的语境下,“深圳降价方案多次被否决”的“倾向性报道”,很容易让公众把愤怒的情绪加诸多次否决降价方案的“省级部门”。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当前药品集中采购的突出问题以及相关规定,就会发现深圳方面提出的“二次招标”或“二次遴选”方案,恰恰是一些地方导致药价虚高的突出问题,这也是其多次被否决的直接原因。
从渊源上看,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出台的初衷就是为了降低药价,而且制度推行初期,药品集中采购是按照“省级招标只确定企业名单,医疗机构进行二次议价”的程序进行运作,这意味着药品集中采购环节凭空多出一道,为“层层加价”、“幕后交易”预留了巨大空间。也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国务院于2010年11月出台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将基本药物的采购权统一回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下放“二次议价”权。
这样看来,广东省有关部门否定深圳市提出的“二次招标”、“二次遴选”方案,不仅是在严格依规办事,而且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药品集中采购由于程序过多而被“层层加价”。应该说,即便不从专业而从常理的角度推测,这样做也是有道理的。既然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是一种控制药价虚高的行政手段,那么市级部门的“二次议价”等方式也同为行政手段,前者有的弊病后者在付诸实施过程中一点都不会少,难道我们只听一面字词、只看药价虚高之现象,就以丧失基本的理性判断为代价,认为“否决降价方案”就是错误甚至是导致药价虚高的罪魁祸首吗?
事实上,药价虚高的症结,不是行政管制价格思路之下,内部具体制度设计的细枝末节问题,而是以药品集中采购来遏制药价虚高这种思路是否有效的问题。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固然有其善意的初衷,但在市场经济之下,涉及定价机制等市场问题,有没有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才是制度是否有效的关键。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之所以没有遏制住药价虚高,恰恰因为过于迷信权力干预市场价格的力量,而没有从寻求市场博弈来平衡价格之道入手。
行政部门的勤勉和善意,并不能弥补其在专业知识、干预能力上的差距和缺陷。为什么在药品市场上会出现“降价死”的现象,即只要药品价格降下来,市场就会出现“断货”、“缺货”转而以新名称、新价格重新出现的现象?显然,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除非行政权力要把药品市场变成一个完全计划定价的市场。更何况,药品采购过程中,如何通过博弈尽可能地挤掉利润加成中的水分,也是一个需要更多专业知识的问题。
进而言之,药价虚高还在于,即便有集中采购作为制约手段,药品定价权还是主要掌握在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手中,企业对利润的追求和以药养医的体制,使得两者在抬高药品价格上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加之作为与药价高低息息相关的消费者在定价机制中的缺席,药价屡屡看涨就不足为怪。这意味着,一方面要从体制上打破以药养医,另一方面要赋予消费者以话语权。这样的路径,2009年出台的医改方案中有明确表述,“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这样看来,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推进医保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才是真正打破药价虚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