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吴俊东一案中,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及时回应媒体的疑问,值得肯定。”
今天下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对金华青年吴俊东扶起摔倒老人被判赔偿近7万元的事件作出上述点评。
事发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对媒体的提问作出回应,解释了作出判决的4点依据:包括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目击证人戴某的证言,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的陈述,以及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的笔录和照片。在程啸看来,这会更有利于消除猜忌和传言,避免以讹传讹。
“这一案件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判决更利于释法服判。”程啸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有对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
此前,吴俊东的公益律师团成员朱永平认为:“交警部门和公安局出具的两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影响了这个案子的判决”。
在程啸看来,此案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细节是,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胡启明夫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吴俊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程啸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程啸告诉记者,在上述情况下,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不当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说机动车与被害人之间要有实体上的碰撞”。
“有时,肇事的机动车可能没有直接碰撞受害人,但对受害人会有逼迫,比如猛一打轮,让受害人产生受迫感。”程啸说。
在程啸看来,金华市的两级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是比较有说服力的。“在吴俊东案中,被告吴俊东和原告胡启明夫妇针对原告在被超车后摔倒的同一事实分别举出了相反的证据,但又都不足以否定对方的证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法院需要结合案情进行整体考量。”
他还解释说,法律上的事实和自然事实存在区别,在无法还原超车前后的自然事实的情况下,就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除发生在金华的吴俊东案外,在浙江苍南、山东潍坊等地,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在苍南,某餐厅的两名员工看见路旁一个老太太倒地不起,赶忙上前救助,但此后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怀疑有“猫儿腻”。好在警方及时介入调查,还了两人的清白。
苍南县宜山镇派出所杨所长告诉记者,因为没有证据,警方一开始也无法断定对老人施救的两名青年是不是肇事者。事发后第三天,肇事者到交警队自首了,案情才明了,“嫌疑人目前还处于刑拘阶段”。
在潍坊,李某遇到宋老太骑车摔倒,上前搀扶却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老太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承担责任。
奎文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韩庭长告诉记者,“原告没有证据,我们没有支持她的诉求。但我们也没认定李某是做好事。评价案件要客观地看。我们认为,不要首先推断原告是在讹人,因为很可能是被告把原告撞了,但原告没有证据,我们就不能支持她。”
在程啸看来,相关案件引起热议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之前“小悦悦事件”等社会道德底线不断受挑战的社会大背景有关。“公众对此会特别敏感,也可能会引发联想。但在分析案件时,还是应该将案件本身与社会背景分开。”他说。
程啸认为,作为理性的人,不能受之前的案例和舆论的影响,而产生对某一事件的倾向性的判断。
他表示,从近期发生的这些案例来看,法律规则的公平、稳定和明确非常重要。
“法律应当既鼓励行善,也惩治作恶,让好人做好事的时候不用担心会被诬陷,坏人做坏事的时候也会明白,自己必定会被惩罚。”程啸说。
本报北京12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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