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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7年就提出,“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这一话题也多次为两会代表和委员提及

别让刑事被害人在“黑暗中哭泣”

赵志疆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12月23日   06 版)

    遭遇车祸的丈夫去世后,45岁的黄丽霞一人扛起一个家并艰难度日,肇事司机被判刑后,她与其家属及所在村委会联系,得到的回答却是:人都坐牢了,还想要钱?这只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的缩影——就全国来看,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执行率不足2%,能够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几乎空判。(《今日早报》12月22日)

    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但由于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或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内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因证据原因无法认定责任者,导致每年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窘迫的他们被比喻为“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

    很多法律专家都曾指出,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应包括私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国家救助。私力救助是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由犯罪人进行赔偿。现实中,被害人往往难以直接获得这种赔偿,更有甚者,以提供赔偿为由要求受害人放弃正当的法律诉求,这未尝不是另一种形式的“花钱买减刑”。相比之下,社会救助不仅缺少相关规范,也终究不是长久之计。面对由此而来的“法律白条”,国家救助无疑承载了很多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希望。

    从社会层面说,被害人国家救助体系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一种人文关怀。被害人惨遭不法伤害,本身已是一起悲剧,更不幸的是,其家人还必须在忍受悲痛之余继续漫漫人生坎坷路。对于经济拮据的被害人家庭而言,“法律白条”毫无意义,社会救助不足以解决根本问题,真正值得依靠的唯有国家救济。国家救助制度的确立,不仅意味着政府承担起帮扶弱势群体渡过难关的责任,也体现出政府对被害人的抚恤补偿,以及对其家人的人文关怀。

    从法律层面说,被害人国家救助也是对法律天平的一种平衡。目前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渐入人心,被错拘错捕错判的嫌疑人更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需要指出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只是保障全体公民权利的一个体现,受害人不能因此被排除在外。这不仅是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也是一种对法律缺憾的补充。

    从实际效果来看,被害人国家救助有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刑事案件作为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是以破坏社会秩序为代价,惩治犯罪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秩序。如果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走投无路者难免因此而产生抵触心理,甚至诱使其走向报复犯罪的极端。因此,对被害人给予抚慰和救助,不仅有助于其尽快度过生活难关,更有助于抚慰其心灵的创伤,从而体现出法律对所有人权利的庇护。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7年就提出,“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这一话题也多次为两会代表和委员提及。虽然国家救助意义非凡,但在全国范围内却进展缓慢,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面对刑事被害人“流血又流泪”的尴尬现状,除了寄希望于制定相关国家救助规范、增加相应的财政拨款之外,希望更多的社会力量与爱心人士也能为此提供帮助。国家救助本身体现着政府的人文关怀,只有更广泛的参与,才能使这种人文关怀更加温馨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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