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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17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

七千意见激辩校车安全

本报记者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1月17日   08 版)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日前结束。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了公众对《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意见。从2011年12月11日至今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7030条意见。许多意见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对建立健全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很有必要。

    激辩一:就近入学还是发展校车

    许多意见提出,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不能仅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应当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关键还是应当严格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上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有些意见提出,买校车不如就近建学校。一辆专用校车就要几十万元,再加上每年几万元的运行费用,超过农村建一所小学或教学点的费用,既不安全又不经济。

    有些意见则提出,撤点并校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地区有的村只有十几个学生,如果也要办学校,连配齐各科教师都很难,更别提留住优秀教师。为保障偏远地区农村孩子也能受到较好的义务教育,应当撤点并校。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周末同样有乘车需求。校车安全条例不应强调就近入学或设立寄宿制学校,而应规定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由政府采取措施,让学生能够坐上安全、规范的校车。

    激辩二:校车服务对象是否应包括幼儿和高中生

    对于使用校车接送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上下学,多数意见表示赞成。对于幼儿和高中生是否应使用校车,有不同意见。 

    有些意见赞成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园幼儿,认为这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村地区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们接送幼儿上下学有困难,使用校车接送幼儿是比较好的办法。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使用校车集中接送幼儿,认为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中乘坐校车,风险太大,很难保证安全。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包括举办乡村幼儿园或自然村幼儿班、小学学前班等,保障幼儿就近入园,而不要把钱花在买幼儿校车上。

    不少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校车服务对象不包括高中生,认为高中生已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可以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交车等自行解决上下学的交通问题,没有必要为高中生集中开行校车和为高中生乘车安全提供特殊保护。也有的意见提出,高中生大都属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还没有完全成熟,应当将需要乘车上下学的高中生纳入使用校车范围。 

    激辩三:校车运营是否应当市场化

    关于校车运营是否应当市场化的问题,有些意见提出,校车是纯公益性事业,校车的购置和运行应当由政府全盘负责,不能市场化、商业化。政府可以购置校车交给教育等有关部门运营,或者直接成立校车运营单位运营校车。如果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难以从根本上保障校车安全。

    有些意见则认为,校车服务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来,由政府包下来是不可持续的。应当走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路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由企业具体承担校车运营业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并加强安全监管。

    是否允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有些意见提出,校车服务不是一般的经营性业务,不应当谁想干就可以干。校车服务只能由依法取得道路客运资格的运输企业或者政府设立的校车专营单位提供,这才有利于保障安全。

    有些意见则提出,目前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个体运营车辆接送学生的情况相当普遍,有的是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进行的。如果不允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一方面这些个体经营者的生计会有问题,另一方面会出现校车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不在于校车是由企业运营还是个人运营,而在于加强管理。建议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允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

    激辩四:谁来监管校车安全

    校车安全到底谁该负责?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为此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等。

    有些意见提出,应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以促使教育部门统筹考虑学校的规划布局和校车的合理使用,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和幼儿园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有些意见则认为,校车安全管理涉及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驾驶员的资格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这些都不是教育部门管得了的,应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建议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也有些意见提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体系的规划和运输市场管理等,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还有些意见提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避免相互推诿,形成管理漏洞。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等方式,建立齐抓共管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

    激辩五:校车三项优先权能否实现

    为了保障校车通行安全而赋予校车的三项优先权被公众广泛认为是“亮点”,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孩子、礼让校车的文明风尚,有人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执行保障措施。

    有些意见则表示了担忧。这些意见认为,这些规定是效仿国外的,不符合我国国情,农村没有公交车道,也很少有交警执勤,这些优先权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则会加剧交通拥堵。校车有了特权,还可能导致驾驶人的责任心降低,反而会不安全。

    有的意见建议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如对校车停车时后方车辆停车等待的问题,可分别规定:校车停车的道路同向有多条车道的,紧邻校车停车车道的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其他车道的车辆不必等待;或者规定,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谨慎驾驶,低速通过。

    激辩六:校车高标准是否可行

    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校车的规定,有些意见表示赞成,认为这可以更好地切实保护乘车幼儿、小学生的安全。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这一规定,认为这一规定不可行,特别是农村地区很难做到。专用校车购置和维护费用都很高,农村小学、幼儿园买不起专用校车,即使有人给买了也养不起。如果因此提高幼儿园收费,会加重家长的负担,有些家长负担不起,只能让孩子坐“黑校车”。而且农村特别是山区道路状况差,专用校车在有的地方根本开不了。有些意见提出,校车安全的关键在于驾驶员的素质,车辆只要符合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就可以了,不必照搬国外,非得是专用校车。

    本报北京1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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