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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18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事件观

《城乡规划法》没有第73条

王晶晶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1月18日   09 版)

    看不见的东西并不代表它没有存在感。比如,你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找不到的条款,却实实在在地解决了一个法律问题。

    这个故事有个老套的开头。两年前,一群城里人渴望归田隐居,他们把目光投向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一个名为“地主梦”的庄园。它依山傍水,风景秀美,样板间宽敞明亮——可实际上,按照合法的规划,这里应该是一片蔬菜大棚,而不是田园住宅。

    城里人痛快地掏了钱,一口气承租了30年。结果可想而知,“地主梦”变成南柯梦,庄园因属于违法建筑遭到政府部门强拆。

    在这个城市里,在法律的边缘,变相建设“小产权房”违法建筑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一次的情况如果仅仅如此,它注定只会被湮没在承租人无处发泄的愤怒和心有不甘的抱怨中。然而故事到这里突然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承租人发现,《强制拆除决定书》这份严肃的政府公文,居然煞有介事地引用了两条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条款,还堂堂正正地贴到建筑的外墙上。

    这份由镇政府签发的《强制拆迁决定书》里,一共引用了4条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3条、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65条。

    然而,翻遍这两部法律,你也找不到“73条”和“65条”,因为《城乡规划法》一共只有70条,《行政处罚法》的最后一条编号为64。最资深的法学专家也不会知晓这两个法律条款的内容,因为它们根本就不曾存在过。

    镇政府将这一失误归咎于给他们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是什么样的专业人士具有如此勇敢的创造力,才可以写出这一颇具思辨性的条文?

    比起公文背后涌动着的权力,支撑权力的文字显得微不足道。在一些人看来,合法机构的公文毋庸置疑地具备合法性,它是用来告知的,而不是用来阅读和质疑的。再说了,谁会真的在意贴在墙上的那张纸呢,只需几天,它就会字迹模糊,随风脱落,最终被掩埋在断壁残垣之中。

    不过,从梦中醒来的承租者很快发现国王穿错衣服这个公开的秘密。他们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并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最终,昌平区人民政府认定,“《强制拆除决定书》中的法律依据、条款存在重大失误及瑕疵,已构成违法”。昌平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的一审判决书中也认定,《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尽管阳坊镇政府也承认了“引用不存在法条”的违法行为,然而对于他们来说,这并不影响强拆违法建筑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因为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函中,这些房屋从未取得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这两个莫须有的法条相比,几十幢在耕地上凭空建起的超标建筑,不是违法得更加明目张胆吗?

    如果用最大善意去揣度,行政人员也许真的出于工作疏忽,或者是为了早日铲除违法行为而急于求成,才让从未存在的法条出现在政府公文上。但目的不能证明手段正确。缺少约束的手可以指向一座违法的小楼,同样也可以指向另一些其实于法有据的人、物或行为。

    唯一能够衡量它正确与否的,不是行政权力本身,而是法律那条边界。只不过现在看来,这只手有时具有“创造边界”的潜质。与消灭边界的狂妄相比,创造边界显得更有喜剧感,但其内在的逻辑却是相似的。但凡此种冲动,必须严加约束。

    这份《强制拆除决定书》被传到网上后,人们戏谑地称之为“史上最牛政府公文”。这张早该被忘记的薄薄的纸片,揭开了行政权力有时会制造出的荒诞。也许当下一次再有人恣意摁响呼唤铃时,74、75、76条或者66、67、68条同样会应声出炉。

    公然藐视规划权威的违法建筑当然应该倒掉,但别忘了,它们是死于从未存在的法律条文。靠违法打击违法,这种双重荒诞的故事,让人轻松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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