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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18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冰点时评

法律的权威不在于垄断救济渠道

贺方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1月18日   02 版)

    近日,在广东省“两会”上,各代表团分组审议“两院”报告时频繁提出,“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做大信访会伤害法治。深圳团的省人大代表关志钢甚至建议,条件成熟时取消信访制度。面对“没有信访制度,老百姓的诉求是否缺少了一个救济的渠道”的疑问,关志钢认为,“阵痛就是需要忍受,中国最终必然走向法治,晚痛不如早痛。”(《南方都市报》1月17日) 

    泛滥的“信访不信法”局面固然需要改观,因为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本质上是一种人治的思路,与现代法治奉行的“法律至上”理念格格不入。从这个意义上讲,广东省“两会”上甚至有代表提出“取消信访”的主张,乃至前两年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一次研讨会上提出的“领导少批示可以减少信访”,遵循的都是同样的思路。 

    这样的主张在理论上没有什么问题,可如果对照现实,就会发现这些所谓完美的“法治理念”千疮百孔,甚至脆弱到不堪一击。没错,做大信访就会伤害法治,但问题是,为什么不少人要在“信访不信法”的“迷途”上执著前行呢?究其根本,原本法律应当作为最后救济手段的规则,在我们的很多地方,不幸演变成了领导批示就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就像水一定要往低处流一样,公众在选择救济途径时,也一定会选择最为有效的救济途径。 

    最具讽刺意味的例证就是,就在广东省“两会”上,当惠州市委书记黄业斌刚谈到要引导群众信法不信访时,同组的省人大代表林春涛当面向黄业斌反映了一个问题,并将有关信访的材料交到了黄业斌手上。对此,当事人的解释是,之所以选择在分组讨论会议上“现场信访”,不是不信法,而是法律途径都在走,但是问题一直没解决。“我也是代表,实在没办法了,法律程序都走了。”林春涛说。 

    一旦法律救济的途径不够畅通甚至被完全堵塞,寻求其他救济手段就会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信访不信法”的泛滥,从某种意义上讲,何尝不是法律这种救济手段失灵的真实写照?如果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途径不畅通或者说成本太高,甚至在很多时候急于维权的当事人启动不了本该正常运转的法律程序,而信访可以很容易推动沉重的维权之门,或者说可以开拓出非正常的维权之路,这说明信访就是最值得公众信赖的“法律”。 

    这样看来,“信访不信法”说明信访这条救济渠道比法律更具有权威性。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就不能简单地把“信访”这条渠道给堵上,让一些“信访不信法”的人“信访无门”。毕竟,不管当事人信什么,其诉求都是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下,在法治建设没有任何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通过“取消信访”的方式来让法律垄断救济渠道,实际上会陷很多人于“没有任何救济途径”的尴尬境地,情况甚至比“信访不信法”更糟糕。 

    司法救济渠道之所以具有权威性,并且被誉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在于它是唯一的防线或者说救济渠道,而是说它是最有效且最值得信赖的救济渠道。应该说,这种权威性的前提是,司法是一个人人都有资格去讲道理而且能够仅仅依靠讲道理就会获得救济的地方。可是,如果看一下我们司法的现状,就会发现这还是一种遥远的梦想,这就是当下“信访不信法”难题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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