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1月28日《北京晨报》)
过期食品对人体的危害自不待言,国家工商总局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须作醒目提示,此举对于保护消费者健康权利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商言商,经营者都有自利的一面。仅凭工商总局一纸通知就让食品经营者的利润血管里主动流淌道德血液并不现实。如果相关的配套监管机制不能同步跟进,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恐怕难以查纠出个子丑寅卯。笔者的观点是,国家工商总局要管好过期食品,除了要求经营者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向消费者醒目提示以外,还要打好几个监管补丁,并明确监管、处罚细则。
其一,科学界定食品保质期与“即将到保质期”。以常理看,不同的食品、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生产工艺与不同的季节,食品的保质期有所不同。但是食品保质期并非无章可循。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监管部门应该给食品保质期立规矩,防止生产者、经营者自说自话,任意解释食品保质期,让8年依然油光发亮的“饼坚强”之类的“不过期”食品危害消费者健康。商家对“即将过期食品”作出醒目提示,向消费者降价促销无可非议。问题是,距离保质期到期日多长时间才算“即将过期”呢?是两个月、一个月,还是一个星期?如果工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难免会含糊其辞,继续糊弄消费者。
其二,不仅“即将过期食品”要醒目提示,食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也要在食品包装袋、包装盒的醒目位置明示,而且是大字体标注。尽管大多数生产者在包装袋或者包装盒上标注了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但是把至关重要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故意印制在有暗影、图案的地方,印制不清晰,字体偏小,消费者戴着放大镜查不到生产日期,俨然成了食品行业的潜规则。工商总局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小九九显然不能忽视,要拿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
其三,防止食品“早产”、“永不过期”。有的厂家为了突出食品新鲜度,延长食品销售期,不惜对生产日期造假。从媒体报道来看,食品“早产”、厂家推迟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不在少数。更可恶的是,除了厂家造假以外,商家也“作孽”。有的商家不愿对即将过期的食品降价促销。为了最大限度攫取利润,商家用药水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抹去原生产日期或者用其他包装纸掩盖原生产日期。重新打上新的生产日期,让食品“永不过期”。工商等监管部门对此应有严密的监管制度安排。
其四,严格监管过期食品、下架食品的去向,防止“新瓶装旧酒”。比如,月饼、粽子等节令食品节后去向成谜,很是让消费者担心。从理论上讲,商家可以把这些食品交给厂家销毁处理,厂家与商家也可以低价卖给员工、免费发给职工,低价出售给饲料厂等。这似乎都不是问题。但想想南京的冠生园月饼陈馅事件,我就放心不下。还有8年依然油光发亮的“饼坚强”,让人心有余悸。值得追问的是,月饼、粽子被退回厂家,真的被销毁、卖给饲料厂,还是留给来年再用?监管部门应该给消费者理出一本明白账。